2020年12月30日發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20年第24號),對包括《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在內的部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單和填報說明進行了修訂。那麼彙算清繳中彌補虧損年限如何確定?表單修訂之後如何填寫?一起來看看吧。

Part 1

新版表單及填報說明新增內容

1.本次更新的《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相比之前使用的2019年修訂版新增了第5列:合併、分立轉入的虧損額——可彌補年限8年。這也是爲了適應2020年新出臺的對部分行業企業延長結轉年限政策的需要。

2.填報說明方面,除相應增加對第5列的說明外,第7列“彌補虧損企業類型”中新增“400:線寬小於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500:受疫情影響困難行業企業”,“600:電影行業企業”。企業可對照前文政策內容確定是否符合延長結轉填報要求。

Part 2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對應補虧損企業類型代碼:100

2.《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對應補虧損企業類型代碼:500

3.《關於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稅〔2020〕25號)

對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電影行業企業限於電影製作、發行和放映等企業,不包括通過互聯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信息網絡傳播電影的企業。

對應補虧損企業類型代碼:600

4.《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對應補虧損企業類型代碼:200和300

5.《關於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於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對應補虧損企業類型代碼:400

Part 3

具體填報操作

1.可彌補虧損年限8年企業

這一彌補期限爲2020年相關政策出臺後新增,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政策中可延長結轉的虧損僅針對相關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而不溯及既往年度虧損。

以電影行業企業A爲例,假設其2020年度虧損100萬元,2015年當年虧損額50萬元尚未彌補,不存在特殊性稅務處理情況。在進行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該企業應在A106000表第11行第1列填年度2020,第2列填-100萬,第3-6列填0,第7列填代碼600,8、9列填-100萬,10、11列填0,第12列填100萬。該企業2015年度待彌補虧損額將不能結轉下一年度,因此第6行第12列爲0,同時2020年度虧損可在2021至2028年期間彌補。

2.可彌補虧損年限10年企業

2020年這一類型企業在原有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基礎上,新增線寬小於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以企業B爲例,假設該企業2020年在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內,2020年度虧損100萬元,2015年當年虧損額50萬元尚未彌補。由於符合條件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向以後最長10個年度結轉,該企業2015年度虧損可彌補年度爲2016至2025年,因此該企業第6行第12列爲50萬。企業B在2020年度虧損的100萬元可彌補年限的確定,則要看該企業2021-2025年度是否仍爲符合延長條件企業,如果2021-2025年企業B均爲一般企業,那麼2020年度虧損可彌補年限爲5年。

來源:上海稅務微信公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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