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事案例回顧

張軍(化名)和王磊(化名)是大學同學,畢業多年從事軟件開發工作,工作多年後他們積累了一定的工作經驗,於是他們打算成立一家軟件公司一起創業,雙方各佔50%的股份,剛開始創業初期,兩個人一起解決公司存在的問題,隨着公司規模擴大以及競爭市場激烈,企業面臨着調整,在企業經營方面,兩個人對於企業的發展思路以及處理問題的想法不一樣,同樣一件事情,張軍執意改革,但是王磊比較保守,卻反對改革,過於強調穩定,最後兩個人矛盾激化,張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散軟件公司。

二、法律問題分析:

1、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嗎?

依據《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通過這條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得出張軍擁有50%的股份,因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在法律上是有依據的。

2、當企業遇到什麼條件下作爲股東可以單獨提出解散公司?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得出,股東提出解散公司必須同時具備4個法定條件,第一個條件是公司連續2年無法召開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第二個條件是董事會僵局,無法通過股東大會解決;第三個條件是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第四個條件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其實這4個條件總結下就是股東大會或者公司經營癱瘓,影響了公司的正常運轉。

3、作爲合夥創業的兄弟,股份如何分配比較合理?

創業如同做生意,既然做生意在處理公司事情的時候,就不能過於看重兄弟情義,要按照市場情況以及公司的制度做事,兩個人一起創業的時候,如何避免因爲處理公司問題不一樣而產生矛盾呢?在前期公司成立的時候就要做好基礎的工作,比如在公司成立的時候,對於股份千萬不要每個人都一樣,這樣在做決策的時候,因爲每個人股份一樣,就會導致決策慢,效率低情況的發生。比如可以設置成這樣張三30%,王五70%,這樣股份多的人就決定了公司的發展方向以及是否做,畢竟王五佔股份比較多。依據企業的情況簡化股東大會的決定程序,決定是否做不一定非要達到51%,可以把比例設置低一點。

4、對於反對公司改革的股東除了解散公司還能怎麼辦?

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因爲每個人成長的環境不一樣,處理問題的解決思路不一樣,因此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情況時,企業必須面臨改革,當企業在作出改革的時候,因爲觀點的不一致,導致企業下決策以及改革屢屢受阻,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在公司章程中設定強制收購和公司回購股份的條款,同時對於股份的價格也可以做出一定的規定,股份價格確定的方式也可以規定,對於反對改革的部分小股東,對於支持公司政策改革的大股東可以收購反對改革以及反對公司政策的人的股權,簡單理解就是大股東可以收購小股東的股權。

三、法律總結

對於創業,特別是大學同學或者好兄弟之間的創業,在前期一定要把公司章程寫的詳細以及具有可執行性。避免意見不合導致企業經營困難,收購他人股權也很難進行,設置公司強制收購股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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