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不过我说了算!”浙江杭州,女大学生小王毕业后入职当地一大企业,上班没几天,男上司就开始对她疯狂示好,早已知道对方已有家室的小王立即选择拒绝!本以为躲一躲就没事了,哪知随后竟遭男上司胁迫离职!

[安律说法]

1、小王虽然被迫离职,其实应该庆幸,如果与这样披着羊皮的狼上司长期共事,保不准哪天还会遭遇更大的不幸!我们今天聊一聊本案所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2、如何评价男上司的“示好”行为?男上司离职后,小王是否还可追究其相关责任?

男上司在已婚,明知小王有男友的情况下,为与小王发展为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通过金钱进行诱惑,利用职位进行施压,其行为毋庸置疑已经构成性骚扰。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的规定,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虽然男上司已经离职,但是这并不能免除男上司应当负担的民事及行政责任,小王仍可依法追究男上司对自己进行性骚扰的法律责任!

3、上司不满意某个员工,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辞退员工,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上司的个人喜好不属于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制定录用条件时应符合以下要求:录用条件必须与劳动岗位有关联;录用条件必须合法,不得制定带有歧视性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必须予以明示;录用条件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同时,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将录用条件全面、详实地告知劳动者,在试用期结束前将考核内容以及最终录用的客观依据事先告知劳动者,让其签字确认。

如果录用条件存在问题,且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辞退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

其中,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经济赔偿为经济补偿的2倍,即为一个月的工资。

4、最后,常言说的好色字头上一把刀,石榴裙下命难逃!也劝各位能洁身自好,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色欲惹来一身的麻烦!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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