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離家,發現前夫有新女友,徐州大姐告上法庭!
後悔衝動離婚,
二人繼續共同生活,
前夫移情別戀後承諾補償前妻30萬。
日前,鼓樓區人民法院
受理了一起前妻起訴前夫
要求履行付款承諾的案件。
閃離後決定離婚不離家
陳某(女)、張某(男)原爲夫妻關係。
2017年11月,二人因瑣事發生激烈爭吵,衝動之下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並約定兒子、房子都歸張某。
領了離婚證沒幾天,二人冷靜下來之後都後悔了,於是把離婚證一撕,還像以前一樣在一起生活。
發現前夫已有新女友
2019年7月,陳某在隔壁房間哄孩子睡着之後,回到臥室發現牀上張某的手機一直閃,來電是個陌生號碼,於是她追問張某是誰的電話,張某搶過手機跑到客廳陽臺去接電話。
陳某感覺張某行爲異常,逼問下方得知,張某有了新女朋友,女朋友不知道他和前妻還住在一起,張某還告訴陳某他想跟女朋友結婚,要求陳某儘快搬出去。
前夫向她承諾補償30萬元卻不履行
陳某深感委屈,她認爲二人結婚後,基本上靠她賺錢養家、照顧張某和孩子;離婚後並未離家,她繼續履行妻子和母親的職責和義務,張某這樣對她,讓她難以接受。
僵持幾天後,張某向陳某出具承諾書,承諾在一年內給予陳某30萬元,隨即陳某從二人住處搬出。
因張某未按約定時間給付款項,陳某訴至法院。
法律認定
本案中,張某向陳某出具書面承諾,系張某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爲合法有效。結合本案案情,承諾書雖僅由張某一方作出,但其內容應是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後的結果,表達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張某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義務。
經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前夫在3年內分3期履行付款義務。
律師提醒
現實生活中,
由於住房條件的限制、
照顧孩子情緒等各種原因
離婚不離家的現象也屢見不鮮
在選擇這種生活方式的時候
應先對可能發生的問題和糾紛進行預判
最好事先能做好一些理性的協議和約定
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
最大程度避免糾紛的發生
徐報融媒記者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