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15時,“人臉識別第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迎來二審判決。

這樁案件起源於遊客郭某因不滿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用戶入園方式從指紋識別升級到人臉識別,而以侵犯隱私權和服務合同違約爲由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

去年11月20日由杭州富陽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駁回郭兵提出的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提起上訴。

去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就此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當時庭審焦點集中在兩方面,一是對於野生動物世界收集使用人臉信息的行爲如何評判,這個焦點可以細分爲兩個問題:涉及個人生物信息的相關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是否具有效力;野生動物世界是否存在欺詐。

二是一審法院關於對經營者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尤其是指紋和人臉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行爲的評價和規範是否得當。

庭審時雙方展開激烈辯論。

時隔數月,終於迎來二審判決。

二審判決如下: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即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判決生效十日內履行;

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以及指紋識別信息,判決生效十日內履行;

駁回郭兵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事件回顧

浙江理工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因不滿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採用人臉識別方式入園,而以侵犯隱私權和服務合同違約爲由將後者告上法庭。此案被稱爲“人臉識別第一案”。

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購買野生動物世界“暢遊365天”雙人年卡,確定指紋識別入園方式。郭兵與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並錄入指紋、拍照。

2019年7月、10月,野生動物世界兩次向郭兵發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園識別系統更換事宜,要求激活人臉識別系統,否則將無法正常入園。

郭兵認爲人臉信息屬於高度敏感個人隱私,不同意接受人臉識別,要求園方退卡。

雙方協商未果,2019年10月28日,郭兵向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9年11月3日,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2020年11月20日,杭州富陽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駁回郭兵提出的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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