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網站

國家礦山安監局綜合司關於加強煤礦瓦斯超限等報警處置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礦安綜〔2021〕12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監局:

今年以來,全國煤礦瓦斯、一氧化碳超限及相關事故時有發生。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以下簡稱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統計,2021年1月至3月,全國共有1385處煤礦累計顯示瓦斯超限報警信息37608條、一氧化碳超限報警信息105831條,少數煤礦高頻率、高濃度、高時長超限報警。3月下旬以來,山西華陽集團石港煤業、貴州省畢節市東風煤礦連續發生2起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被困。爲切實加強瓦斯、一氧化碳超限治理,堅決防控重大安全風險,防範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現就加強煤礦瓦斯超限等報警處置監督檢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及時有效處置瓦斯超限等報警的重要意義。瓦斯是煤礦安全的“第一殺手”,是造成煤礦較大及以上事故的主要災害。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必須牢固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防超限就是防事故”的理念,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進一步落實煤礦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的通知》(礦安〔2021〕9號),將防範瓦斯超限作爲遏制瓦斯事故的關鍵環節,切實加強對煤礦企業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等報警處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倒逼煤礦企業杜絕麻痹思想、僥倖心理,加大瓦斯等災害治理力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建立完善瓦斯超限等報警處置工作制度。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將煤礦瓦斯超限報警處置等情況作爲執法檢查內容,結合信息化工作實際,開展“互聯網+監管監察執法”。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安排專人每日開展以煤礦瓦斯超限報警處置等爲主要內容的線上巡檢,形成分析報告,實施閉環管理。發現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聯網不正常、聯網數據顯示瓦斯超限等異常未處置、礦領導未帶班下井等情況,要及時進行調度分析,瞭解相關情況,督促煤礦企業查明原因、進行處置;需要現場覈查的,要及時組織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覈查。要督促煤礦企業建立瓦斯等異常分析處置制度,發生瓦斯超限、一氧化碳超限必須按規定停止作業、停電撤人,分析原因、採取措施並追究責任,應急處置後要及時將超限原因分析和處理措施等錄入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應急處置不及時、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三、強化對風險監測預警系統使用和維護。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推動完善優化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功能,加強對煤礦企業保障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與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正常對接的檢查指導。要結合信息化工作實際,使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常態化開展遠程監督檢查,精準實施現場監管監察執法,督促煤礦企業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日常運行維護各項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設備故障,規範設置數據採集模式和分析報警參數,及時正確標註傳感器標校、斷電實驗、設備故障等非真實報警數據,確保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聯網穩定、數據準確。

四、強化瓦斯超限等報警風險分析研判。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認真落實《關於預判防控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的指導意見(試行)》,將煤礦瓦斯超限等報警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運行列入安全風險分析研判的重要內容,聚焦風險監測預警系統顯示的瓦斯超限報警等關鍵信息,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專項風險分析研判,列出當月存在重大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的煤礦清單及具體超限清單。對存在高頻率、高濃度、高時長瓦斯超限等報警的煤礦,以及未超限報警但存在經常性濃度異常上升的煤礦,要強制推行每日瓦斯、一氧化碳超限風險分析研判,督促煤礦深入分析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異常的深層次原因、制定並落實有針對性的對策措施。要將該類煤礦列入監管監察重點對象,督促嚴格落實瓦斯、一氧化碳治理措施,加大災害治理力度,從根本上消除瓦斯超限等重大隱患,從根本上防控瓦斯超限等重大風險。

五、強化對瓦斯超限等報警處置的現場檢查。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強化瓦斯超限等報警處置的現場檢查,並建立信息通報、聯合執法等機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將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安全監控和人員位置監測數據不能實時上傳、傳感器安裝調試和標校不符合規定、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實現報警和斷電功能、安全監控設備不具備故障閉鎖功能、煤礦企業未按規定處置瓦斯超限等數據異常情況等納入檢查內容,開展精準監管監察。通過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發現存在甲烷濃度超限雖不到3%但超限時長超過5分鐘、甲烷濃度超過3%、一氧化碳濃度超過24ppm且時長超過30分鐘、甲烷或一氧化碳濃度異常波動或長時間數據歸零等現象的,要立即派員進行現場覈查,及時查明原因,依法作出處置。

六、強化對瓦斯超限等違法違規行爲的處理處罰。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執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發現瓦斯超限作業、未按規定實施防突等瓦斯治理措施、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等重大隱患的,要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從嚴從重處罰。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爲行刑銜接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發現的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仍冒險組織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人爲破壞監控系統傳感器、系統上傳數據造假、瓦斯超限作業,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仍組織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爲,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家礦山安監局綜合司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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