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已於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近日北京朝陽法院針對女性該如何運用剛生效的民法典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了以案釋法。

疑問一:男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婚後女方可以撤銷婚姻嗎?

李某與朱某登記結婚僅1月有餘,朱某向妻子李某坦白其在婚前便患有梅毒。李某陪同朱某治療一段時間後仍未治癒,且醫生表示該病對生育後代存在一定影響。李某考慮再三,認爲該疾病屬於不適宜結婚的重大疾病,遂起訴請求撤銷二人婚姻。

法院經審理認爲:締結婚姻關係應建立在雙方彼此相互瞭解信任的基礎上。此案中,被告認可早於辦理結婚登記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義務,且梅毒屬於醫學上認爲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對於原告作出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完整具有重大影響。基於此,法院引用民法典規定判決支持原告撤銷婚姻關係的請求。

北京朝陽法院王四營法庭法官助理陳曦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婚姻無效的事由包括: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爲了使此種疾病患者也有自願結婚的權利,民法典刪除了該項規定。同時,因爲患有重大疾病可能會給婚姻生活造成不便,對另一方決定是否締結婚姻有重大影響,爲了平等保護婚姻雙方的權利,尊重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婚姻自主決定權,民法典規定患有重大疾病者應負有向配偶如實告知的法律義務。一方未如實告知的,另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婚姻。

此項修改最大程度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權,尤其是對於尚存的部分婦女社會地位較低的或者包辦婚姻的地區,婦女發現丈夫隱瞞重大疾病可以起訴撤銷婚姻,充分保障婦女婚姻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疑問二:將房屋留給亡妻之子,再婚妻子可以繼續居住嗎?

某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親唐某某與母親韓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韓某某去世後,唐某三人通過繼承遺產及唐某某的房屋產權贈與,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並出具承諾書,承諾:唐某某及其續絃未離世前,有終身無償居住該房屋的權利,唐某三人無權自行處置該房產。後唐某某再婚,與再婚配偶俞某某居住於涉案房屋。唐某某去世後,64歲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內。唐某三人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俞某某立即返還唐某三人名下的案涉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爲,唐某三人在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時作出承諾允許唐某某及其續絃在房屋內繼續居住,俞某某依據該承諾享有繼續在該房屋居住的權利。故對唐某三人要求俞某某立即返還其名下房屋的請求,不予支持。值得說明的是,該案糾紛發生在民法典生效前,因此法院認定唐某某的產權贈與爲附條件贈與,受贈人無權單方撤銷允許續絃居住的承諾,並基於此作出判決,但其判決結果與民法典精神一致。如果該案糾紛發生在民法典生效後,則不動產過戶後,原物權人及同住人繼續使用不動產,該種保留房屋居住使用權的贈與,可視爲設立居住權的合同,法院可視情況引用居住權制度的規定作出處理。俞某某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在登記機關辦理居住權登記,以居住權制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陳曦介紹,民法典將“居住權”明確爲一種新型用益物權,並在物權編設立專章對居住權制度作出具體規定。依照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現實中受男方購買婚房的傳統觀念影響,名下無房的女性佔相當比例。如果夫妻居住的房產是男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後女方可能面臨居無定所的風險;或房產是男方與前妻的共同財產,並承諾贈與給男方與前妻的孩子,則再婚妻子喪偶後可能會無房居住。居住權制度的設立恰到好處地削弱了這一風險,婚姻存續期間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在房產上設立居住權,並以此爲依據在離婚或喪偶後繼續居住,有利於解決老年人贍養等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房產問題,保障老有所居。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權的設立需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居住權設立應訂立書面居住合同,或者以遺囑方式設立;第二,居住權應當在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且,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疑問三:丈夫出軌/家暴/賭博,離婚時妻子可多分財產嗎?

張某系被告趙某妻子,因多次發現趙某與他人同居,張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准許其與趙某離婚,並依法分割財產。庭審中,張某提交其與趙某同居對象的錄音,用以證明該人承認與趙某的同居關係;以及趙某與同居對象共同居住於某房屋的樓道視頻,包括同居對象早上身着單薄睡裙送趙某出門等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爲,趙某與他人存在同居關係具有高度概然性,故依法予以確認。

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張某爲女方和無過錯方,故法院遵照上述規定對雙方財產予以分割。

陳曦介紹,民法典沿用婚姻法在婚內財產分配上照顧子女、女方權益的原則,並進一步明確 “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訴訟離婚的案件中,有部分是因爲一方過錯最終走入離婚官司,且存在一些情況,尚不足以達到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嚴重程度,如夫妻一方與他人有婚外情、嫖娼事實。此前,因不構成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另一方可請求損害賠償的重大過錯,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無過錯方給予傾斜或照顧法律依據尚不充足,但不給予傾斜照顧又與公平原則相違背。而民法典將“照顧無過錯方”作爲財產分配原則列入,就給上述情形中的無過錯方請求多分財產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舉輕以明重,在與他人同居、家暴等重大過錯出現時,無過錯方當然更加可以請求多分財產。需要注意的是:無過錯方應注意保留過錯方過錯的證據,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完成舉證責任,才能夠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疑問四:全職太太沒有收入,離婚時是否可以請求經濟補償?

吳某與陳某系夫妻關係,並育有一子。吳某起訴離婚,其妻子陳某認爲,婚後陳某負責照顧孩子、料理家務,吳某一心工作,對於家庭事務極少關心和參與,於是要求分割財產,並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均分割。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對於陳某要求的補償款,因其在撫育子女等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故陳某要求吳某給予補償,理由正當;對於補償的數額,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結婚的時間、雙方所述的生活情況等,酌定吳某給付陳某家務補償款。

陳曦介紹,家務勞動,一般包括洗衣做飯、清潔房間、照顧孩童和老人、購買日用品等,是家庭成員在日常生活中從事的一種無報酬勞動。實踐中一些“全職太太”爲家庭付出大量時間和精力成本,缺乏工作能力和融入社會的能力,離婚時經常遭遇無經濟能力帶來的諸多不便。家務勞動瑣碎卻重要,因此民法典設立家務補償制度,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在家務勞動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在離婚時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經濟補償。這表明在法律層面上,家務勞動的價值得到認可。

家務補償請求的支持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負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可以結合投入家務勞動的時間、精力,以及家務勞動帶來的效果綜合考量;二是必須由當事人主動提出,法院不可逕行判決。需要注意的是,家務補償請求需在協議離婚或起訴離婚時提出,在之後提出則不會得到法院支持。對於家務補償款數額,需結合雙方結婚的時間、收入水平與生活情況等綜合考慮確定。

疑問五:被他人性騷擾後,該如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女員工顧某在某單位工作,工作期間,單位負責人劉某趁單位無人長時間擁抱顧某,顧某掙扎時,劉某又從背後緊緊抱住顧某的腰部,顧某掙扎脫身。後顧某起訴至法院,認爲劉某利用優勢地位對其實施性騷擾,給其造成精神傷害,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爲,此案中劉某的行爲超出了一般性、禮節性交往範疇,帶有明顯性暗示,違背了顧某的意志,對顧某造成了精神傷害,構成對顧某的性騷擾。綜合考慮行爲方式和後果,法院判決劉某向顧某當面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賠禮道歉。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爲受害人對抗性騷擾增設了單位預防和處置的保護屏障,受到性騷擾的女性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相關部門負有及時救濟的義務。

陳曦解釋,性騷擾指的是違揹他人意願,實施的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爲。如今職場性騷擾與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性騷擾時有發生。前者往往系因騷擾行爲人具備優勢地位(如男上司對女下屬事實性騷擾),後者多系因公共交通工具人多混亂提供了可趁之機。此類行爲包括三個要件:一是實施了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爲,且通常是犯罪行爲之外的違法行爲(犯罪行爲可能直接構成強姦罪或強制猥褻罪),實施方式包括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二是騷擾行爲指向特定人;三是騷擾行爲違背受害人的意願。

性騷擾侵害他人對自身身體支配的權利,可能會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甚至造成受害方長期心理陰影。如受害方因受性騷擾患抑鬱症等疾病進行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用可作爲損失向行爲人主張。受害方也可要求行爲人停止侵害並賠禮道歉。同時,民法典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騷擾行爲。這就意味着單位負有采取合理措施提前預防以及及時制止的責任,爲“性騷擾”受害人的侵害預防多加了一道屏障。

來源 朝陽法院

編輯:龐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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