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東莞出臺新政:新房拿證一年內房價漲幅不許超過3%

中新網4月29日電 據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消息,29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3部門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指導的通知》,當日起施行。其中提出,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上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由取得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書)後半年延長至一年,漲幅不超過3%(含本數)。下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維持半年不變,降幅不限。

通知要求,通過招拍掛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首批首次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的,應根據可售樓面地價、合理建安成本、合理銷售管理成本、應交稅費、合理利潤等因素,合理制定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並在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申報。如經審覈發現開發企業申報價格明顯不合理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暫停核發預售許可證或暫不辦理現售備案。經審覈確認的新建商品住房申報價格,作爲該項目在本年內申請辦理預(現)售批次的平均申報價格,開發企業可根據擬辦預(現)售樓棟的情況自行定價,但須以幢(棟)爲單位申報銷售價格,同一批次不同幢(棟)申報均價相差幅度不超過10%(地面建築層數4層及以下的住宅同一批次不同幢(棟)棟申報均價相差幅度不超過40%),同一幢(棟)單價最高與單價最低的住宅單價相差幅度不超過25%。

此外,通過協議轉讓等方式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首批首次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的,其銷售價格定價原則參照招拍掛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其中可售樓面地價按照不高於所在鎮街(園區)上一年度掛牌出讓住宅用地平均可售樓面地價的90%確定,上一年度無住宅用地掛牌出讓的,參照房價水平相當的周邊鎮街(園區),按不高於其上一年度掛牌出讓住宅用地平均可售樓面地價的90%確定。

通知提出,從嚴控制在售項目價格漲幅。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辦理過預(現)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後續批次住宅按以下辦法申報銷售價格:

該項目如按第二點的定價原則計算的控制價格低於現價,可按現價執行,如按第二點的定價原則計算的控制價格高於現價,則可比上一批申報均價上漲不超過5%且不得高於計算價格。

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上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由取得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書)後半年延長至一年,漲幅不超過3%(含本數)。下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維持半年不變,降幅不限。

通知還提到,開發企業應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制度,實行明碼標價和“一房一價”,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後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按照《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有以捆綁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強制提供商品或服務並捆綁收費等違規行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將加大對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爲的監管力度,並加強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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