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鋼鐵產能置換新辦法出臺,退出比例更高、涉及範圍更廣

記者 | 王勇

鋼鐵產能置換新辦法下發,將堅決杜絕“數字遊戲”和“擦邊球”。

5月6日,工信部印發修訂後的《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自6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提出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增加鋼鐵產能總量,未完成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省(區、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區出讓的鋼鐵產能。

根據《辦法》,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置換比例不低於 1.5:1,其他地區置換比例不低於1.25:1。置換比例是指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之比。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是指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區以及其他“2+26”大氣通道城市。

相較於原有辦法,新《辦法》提出的鋼鐵置換比例更高,涉及的範圍也更廣。

2017年,工信部曾發佈《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17〕337號),提出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置換比例不低於1.25:1,其他地區實施減量置換。

國泰君安研究稱,中國鋼鐵行業經歷了四輪產能週期。第一輪爲2000-2005年,隨房地產市場擴張的階段;第二輪是2005-2008年,因經濟過熱進行短暫產能平穩後迴歸增產週期;第三輪是2009-2015年,經歷金融危機後的經濟刺激政策,鋼鐵產能持續擴張乃至過剩。

第四輪則是2016年至今,中國鋼鐵產能過剩逐漸化解,環保則加速了產能的出清。

2017年頒佈的辦法實施以來,已經有效遏制了鋼鐵產能無序擴張。但在產能置換實施過程中,發現仍存在一些問題。

工信部原材料工業司表示,問題主要涉及四大方面:

一是產能置換比例偏低,非重點地區沒有明確具體的置換比例要求,難以抑制產量不減反增問題。

二是產能認定標準不統一,同一個爐型有備案、底單、測算、設計等產能口徑,置換過程中存在玩“數字遊戲”、打“擦邊球”等現象。

三是全流程監管體系不健全,存在置換設備未及時拆除到位、“以停代關”問題,“畸形”爐容、“一爐多分”等現象。

四是存在“殭屍企業”復活的風險,部分地方出於區域經濟發展需要和利益驅動,想方設法盤活本應出清的“殭屍企業”,導致實際產能增長。

爲此,工信部進行了新一輪的實施辦法修訂。

工信部提出,對鋼鐵產能置換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爲,並導致不良社會影響的企業、設計諮詢單位和評估機構,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對審覈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和中央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向全國通報,並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爲了確保產能置換不新增鋼鐵產能,《辦法》表示,建設項目投產前出讓方須拆除用於置換的退出設備,並使其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批建不符”特別是“批小建大”行爲未整改到位前,不得投產。

在《辦法》實施過程中,明確哪些項目建設須實施置換,是開展產能置換工作的前提。

對此,原材料工業司表示,“動設備、須置換”,即無論建設項目屬新建、改建、擴建還是“異地大修”等何種性質,只要建設內容涉及鍊鐵、鍊鋼冶煉設備地點、型號、規模等任一變化的,須實施產能置換。

其目的主要在於避免個別項目打政策擦邊球,堅決杜絕新增鋼鐵產能。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關於完善鋼鐵產能置換和項目備案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20〕19號),2020年1月24日之前未履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或公示後有異議的產能置換方案,須按照《辦法》規定製定產能置換方案。

涉及“十三五”鋼鐵去產能任務的,需在產能總量中先行扣除已用於完成去產能任務的產能,再進行分配計算。

此外,並非所有的產能都能用於置換。原材料工業司明確表示,對於不可用於置換的產能範圍,在原來“1個必須,6個不得”的基礎上,將未重組或未清算的“殭屍企業”產能和“鐵合金產能”,納入不能用於置換的產能範圍。

“1個必須”,是指用於產能置換的冶煉裝備須是2016年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國資委向國務院報備的去產能實施方案中,列明瞭本地區現有鋼鐵企業冶煉設備清單及對應產能。

“6個不得”具體指用於產能置換的產能不得爲: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後產能、在確認置換前已拆除主體設備的產能、鑄造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6類產能。這是“一票否決”項,觸及其中任何一條一律不得用於置換。

除嚴格實施產能置換政策外,《辦法》還鼓勵行業綠色低碳發展和工藝技術創新,給予包括新建氫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爐鍊鐵項目差異化的等量置換支持政策。Corex、Finex、HIsmelt爲新型鍊鐵技術。

新《辦法》還鼓勵企業兼併重組,主要體現在對完成實質性兼併重組後取得的合規產能用於項目建設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置換比例可以不低於1.25:1,其他地區的置換可以不低於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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