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注意!這種情況,簽了勞動合同也可能不作數!

趙春青 畫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在2019年7月30日與一家航空公司簽訂了《飛行員勞動合同》,擔任飛行員崗位工作,勞動合同期限是40年。這家航空公司安排我學習飛行執照,20萬元的學習費用是我自己付。後來因爲一些原因,我在培訓期間向公司書面提出辭職申請,並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但公司一方拒絕退還我已經付過的20萬元培訓費用,也不願意出具離職證明,還聲稱我們雙方沒有勞動關係。

請問我能夠要回這筆錢嗎?我已經簽了勞動合同,在參與培訓期間我與公司之間難道不存在勞動關係嗎?

張先生

爲您釋疑

張先生您好!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見,勞動關係的起始點爲“用工之日”,並不以雙方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爲標誌。

在您提供的信息中,雖然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尚處於學習飛行執照期間,並未作爲雙方約定的飛行員崗位向航空公司提供勞動。

另外,勞動關係具有人身隸屬性特徵,即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情況支付勞動報酬。但您還沒正式上崗,也並未在主張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領取過勞動報酬,亦無法體現其所稱的學習過程與該航空公司的具體業務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根據上述原因,無法認定您與航空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並不代表已經形成勞動關係。

對於您已支付的20萬元培訓費用能否返還,需要具體看您與航空公司的約定以及實際培訓和費用支付情況。

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熠

曲欣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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