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8家機構因拒收現金被央行處罰 涉及房地產、保險、燃氣等行業 

每經記者 肖世清    每經編輯 易啓江    

近日,央行公佈了2021年一季度拒收人民幣處罰情況。公告顯示,一季度人民銀行依法對8家拒收現金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作出經濟處罰,處罰金額從500元至5萬元人民幣不等。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被處罰的單位包括公共服務機構、停車場、遊樂場、保險公司及房地產公司等,罰款共計8.95萬元。

公告指出,人民銀行嚴格貫徹落實國務院要求,堅持宣傳引導與嚴肅懲治相結合,持續推進整治拒收人民幣現金工作。對覈實爲拒收人民幣現金的,人民銀行將依法處罰並定期予以曝光,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

被罰事項涉及停車費等

處罰信息表顯示,文安縣中燃宏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拒絕公衆使用人民幣現金繳納燃氣費,央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對該公司給予警告,並處罰30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00元罰款。

記者注意到,本次被處罰還有一家保險公司。華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中心支公司,營業場所拒絕公衆使用人民幣現金繳納保費,央行紹興中心支行對其給予警告,並處罰款2萬元。

此外,昌吉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爲拒絕公衆使用人民幣現金繳納購房首付款,央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對該公司處5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000元。值得注意的是,該公司也是本次被處罰款金額最高的。

除了上述單位,本次被處罰的還包括華車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溫州市鹿城區學院大廈第三屆業主委員會、世茂天成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宿遷潤良商業有限公司,對應的違法事實皆因拒絕公衆使用人民幣現金繳納停車費,被當地央行處以警告、罰款。

另外,安徽班芙尼商貿有限公司遊樂場售票窗口拒絕公衆使用人民幣現金購票,也被當地央行予以警告、罰款。

不得排斥現金支付

事實上,央行早在2018年第10號公告中就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此後,人民銀行還就規範人民幣現金收付行爲發佈了《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0〕第18號》(下稱《公告》)。《公告》明確指出,規範現金使用行爲的基本原則在於維護人民幣法定貨幣地位,鼓勵支付方式和諧發展,尊重公衆自主選擇權,不得排斥和歧視現金支付。

彼時,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圍繞公衆各類日常生活場景的消費需要,區分不同場景和消費模式,堅持分類管理與普遍適用的原則,在第18號公告中對不同主體的現金收付行爲提出了不同要求。

如,對於示範效應強、涉衆面廣、社會影響大的公共機構和經營主體要強化現金服務意識。其中,對於涉及民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社保、醫療、教育、水電煤氣等公共服務類收費,收費單位或其委託代收機構要具備人工現金收付通道,由人員值守並收取現金;鐵路、道路客運等交通運輸單位,以及涉及零售、餐飲、居民服務和娛樂行業等的大中型商業機構,應具備現金收付通道,由人工或自助現金機具收取現金。

同時,針對不同消費模式,因地制宜提出接受現金的要求。其中,對於經營主體和客戶面對面進行交易或提供服務的,應支持現金支付;對於線上、線下混合經營且支持線下付款的,在線下收款環節應支持現金支付;對於全部交易、支付和服務均在網絡完成的,可以不收現金;對於在線下采取無人銷售方式經營的,也可以不收現金,但應以適當方式滿足消費者在特殊情況,如手機電量不足、網絡故障等情況下的現金支付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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