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廣東證監局披露對江麗芬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江麗芬(當事人)操縱證券市場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江麗芬的要求於2021年3月17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江麗芬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江麗芬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江麗芬控制使用證券賬戶情況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間,江麗芬實際控制使用如下7人名下的10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江麗芬”湘財證券賬戶、“江麗芬”新時代證券賬戶、“江某”光大證券賬戶、“江某”海通證券賬戶、“招某燕”長江證券賬戶、“江某林”長江證券賬戶、“廖某昌”光大證券賬戶、“楊某英”光大證券賬戶、“楊某英”湘財證券賬戶、“王某文”光大證券賬戶。賬戶組資金主要來源於江麗芬家庭資金。

二、江麗芬利用實際控制的賬戶組操縱股價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間,江麗芬控制賬戶組利用資金優勢,大量申報買入,通過盤中多次大額封漲停、拉抬後封漲停、虛假申報等方式,先後操縱“姚記撲克”“寶鋼包裝”“康躍科技”“蓉勝超微”“彩虹股份”“美爾雅”“新勁剛”“弘高創意”等8只股票股價,具體情況如下:

(一)“姚記撲克”(現“姚記科技”)

2016年7月28日,10:29:59至14:56:42期間,江麗芬通過賬戶組中“江麗芬”新時代證券賬戶、“廖某昌”光大證券賬戶、“楊某英”光大證券賬戶、“王某文”光大證券賬戶等4個證券賬戶,以漲停價18.32元分19筆共申報買入“姚記撲克”16,891,100股,佔當日全市場漲停價委託數量的43.37%,在市場漲停價申買量中排名第一;前述賬戶累計撤單6,834,800股,佔前述賬戶申報量的40.46%;前述賬戶共成交4,056,900股,成交金額總計74,322,408.00元;截至收盤前述賬戶漲停價申報未成交股數爲5,999,400股,佔市場漲停價申報未成交股數的65.58%,在市場漲停價封單中排名第一。

2016年7月29日9:30:00至14:59:45期間,前述賬戶申報賣出7月28日買入的“姚記撲克”合計3,996,086股,成交金額74,086,990.96元,獲利775,149.39元。

(二)“寶鋼包裝”

2016年8月19日,14:54:10至14:59:51期間,江麗芬通過賬戶組中“楊某英”光大證券賬戶,以漲停價11.15元分13筆共申報買入“寶鋼包裝”12,362,700股,佔當日全市場漲停價委託數量的50.77%,在市場漲停價申買量中排名第一;該賬戶累計撤單400萬股,佔該賬戶申報量的32.36%;該賬戶共成交3,123,376股,成交金額總計34,825,642.40元;截至收盤該賬戶漲停價申報未成交股數爲5,239,324股,佔市場漲停價申報未成交股數的83.75%,在市場漲停價封單中排名第一。

2016年8月22日9:24:45至14:52:50期間,該賬戶申報賣出8月19日買入的“寶鋼包裝”合計3,123,376股,成交金額32,480,608.00元,虧損2,388,957.53元。

(三)“康躍科技”

2016年9月23日,11:09:17至14:54:47期間,江麗芬通過賬戶組中“廖某昌”光大證券賬戶、“王某文”光大證券賬戶等2個證券賬戶,以漲停價23.10元分10筆共申報買入“康躍科技”8,461,000股,佔當日全市場漲停價委託數量的41.89%,在市場漲停價申買量中排名第一;前述賬戶累計撤銷漲停價申買單5,823,400股,佔前述賬戶漲停價申報量的68.82%;前述賬戶共成交725,338股,成交金額總計16,677,734.62元;截至收盤前述賬戶漲停價申報未成交股數爲200萬股,佔市場漲停價申報未成交股數的74.98%,在市場漲停價封單中排名第一。

2016年9月26日9:24:27至14:59:28期間,前述賬戶申報賣出9月23日買入的“康躍科技”合計725,338股,成交金額16,524,129.00元,虧損175,205.45元。

(四)“蓉勝超微”(現“賢豐控股”)

2016年11月3日,14:05:04至14:55:23期間,江麗芬通過賬戶組中“江麗芬”湘財證券賬戶,以漲停價9.83元分29筆共申報買入“蓉勝超微”26,858,100股,佔當日全市場漲停價委託數量的55.62%,在市場漲停價申買量中排名第一;該賬戶累計撤單15,740,917股,佔該賬戶申報量的58.61%;該賬戶共成交6,493,283股,成交金額總計63,828,971.89元;截至收盤該賬戶漲停價申報未成交股數爲4,623,900股,佔市場漲停價申報未成交股數的44.76%,在市場漲停價封單中排名第一。

2016年11月4日9:24:44至9:32:27期間,該賬戶申報賣出11月3日買入的“蓉勝超微”合計6,493,283股,成交金額68,866,389.23元,獲利4,960,416.73元。

(五)“彩虹股份”

2017年5月24日,10:06:03至14:57:27期間,江麗芬通過“江某”海通證券賬戶,以漲停價7.66元分14筆共申報買入“彩虹股份”13,431,400股,佔當日全市場漲停價委託數量的41.02%,在市場漲停價申買量中排名第一;該賬戶累計撤單4,609,700股,佔該賬戶申報量的34.32%;該賬戶共成交6,870,900股,成交金額總計52,629,298.00元;截至收盤該賬戶漲停價申報未成交股數爲1,950,800股,佔市場漲停價申報未成交股數的30.92%,在市場漲停價封單中排名第一。

2017年5月25日9:22:42至14:58:09期間,該賬戶申報賣出5月24日買入的“彩虹股份”合計6,870,900股,成交金額53,771,712.00元,獲利1,073,745.69元。

(六)“美爾雅”

2017年6月5日,13:22:40至14:57:16期間,江麗芬通過賬戶組中的“廖某昌”光大證券賬戶,以漲停價10.67元分10筆共申報買入“美爾雅”10,000,000股,佔當日全市場漲停價委託數量的47.70%,在市場漲停價申買量中排名第一;該賬戶累計撤單8,635,066股,佔該賬戶申報量的86.35%;該賬戶共成交378,834股,成交金額總計4,042,158.78元;截至收盤該賬戶漲停價申報未成交股數爲986,100股,佔市場漲停價申報未成交股數的33.31%,在市場漲停價封單中排名第一。

2017年6月6日10:03:06至11:27:48期間,該賬戶申報賣出6月5日買入的“美爾雅”合計378,834股,成交金額4,252,919.14元,獲利205,346.13元。  

(七)“新勁剛”

2017年12月5日,9:33:35至14:56:58期間,江麗芬通過賬戶組中的“江某”光大證券賬戶、“招某燕”長江證券賬戶、“江某林”長江證券賬戶、“楊某英”湘財證券賬戶等4個證券賬戶,以漲停價48.10元分19筆共申報買入“新勁剛”2,720,200股,佔當日全市場漲停價委託數量的38.50%,在市場漲停價申買量中排名第一;前述賬戶累計撤單1,329,800股,佔賬戶組申報量的48.89%;前述賬戶共成交896,100股,成交金額總計43,099,315.00元;截至收盤前述賬戶漲停價申報未成交股數爲494,300股,佔市場漲停價申報未成交股數的60.21%,在市場漲停價封單中排名第一。

2017年12月6日9:23:10至14:52:31期間,前述賬戶申報賣出12月5日買入的“新勁剛”合計896,100股,成交金額43,230,272.30元,獲利77,367.48元。

(八)“弘高創意”

2018年1月12日,9:44:41至14:47:27期間,江麗芬通過賬戶組中“江某林”長江證券賬戶,以漲停價4.96元分10筆共申報買入“弘高創意”1,000萬股,佔當日全市場漲停價委託數量的56.50%,在市場漲停價申買量中排名第一;該賬戶累計撤單6,093,707股,佔該賬戶申報量的60.94%;該賬戶共成交2,188,411股,成交金額總計10,854,518.56元;截至收盤該賬戶漲停價申報未成交股數爲1,717,882股,佔市場漲停價申報未成交股數的43.98%,在市場漲停價封單中排名第一。

2018年1月15日13:41:20至14:59:40期間,該賬戶申報賣出1月12日買入的“弘高創意”合計2,188,411股,成交金額10,548,962.54元,虧損319,957.61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終端硬件信息、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交易所相關數據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聽證會中和會後,江麗芬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一是其沒有采取《事先告知書》所載的“盤中多次大額封漲停”“拉抬後封漲停”“虛假申報”等三種操縱手法進行交易,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有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爲。二是其交易行爲採取“隨行就市”的原則,在其他投資者已經拉漲停後以漲停價下單買入,股票漲停與其申買行爲沒有因果關係,其也沒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三是《事先告知書》也錯誤記載了部分交易數據,誇大交易下單筆數。

經複覈,廣東證監局據實更正了本案委託時點等交易數據,但認爲當事人的其他陳述、申辯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具體如下:

一是在案證據足以證實當事人有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事實。江麗芬控制本人等7人名下的10個證券賬戶,利用資金優勢,大量申報買入,通過盤中多次大額封漲停、拉抬後封漲停、虛假申報等方式,在漲停價位大量買入,並於後續反向賣出獲利,違法事實清楚:當事人交易“寶鋼包裝”“彩虹股份“美爾雅”“弘高創意”4只股票,單次申買量即在1,000萬股以上,存在大量申報、虛假申報和頻繁撤銷申報的行爲;當事人交易“姚記撲克”“康躍科技”“蓉勝超微”“新勁剛”4只股票,存在大量申報買入,並存在拉抬後封漲停或盤中多次大額封漲停、虛假申報、頻繁撤銷申報的行爲。

二是當事人交易手法具有欺詐性,足以證實當事人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當事人交易涉案8只股票封單量高、封單次數多、虛假申報比例高,強化涉案證券保持漲停的趨勢,造成該股交投活躍的假象,誤導了其他投資者對市場的判斷和投資決策,足以證實當事人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

三是根據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股票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有關中介機構根據投資者的需求,會提供超100萬股的委託自動拆單以符合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功能;但投資者下單筆數,仍需在交易規則的基礎上計算。因此,廣東證監局以拆單後的交易筆數確定當事人的申報筆數,並無不當。

綜上,廣東證監局認爲,江麗芬的上述行爲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爲。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前述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

一、對江麗芬操縱“姚記撲克”的行爲,沒收江麗芬違法所得775,149.39元,並處以1,550,298.78元的罰款;

二、對江麗芬操縱“蓉勝超微”的行爲,沒收江麗芬違法所得4,960,416.73元,並處以9,920,833.46元的罰款;

三、對江麗芬操縱“彩虹股份”的行爲,沒收江麗芬違法所得1,073,745.69元,並處以2,147,491.38元的罰款;

四、對江麗芬操縱“美爾雅”的行爲,沒收江麗芬違法所得205,346.13元,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五、對江麗芬操縱“新勁剛”的行爲,沒收江麗芬違法所得77,367.48元,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

六、對江麗芬操縱“寶鋼包裝”的行爲,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七、對江麗芬操縱“康躍科技”的行爲,處以30萬元的罰款;

八、對江麗芬操縱“弘高創意”的行爲,處以30萬元的罰款。

合計對江麗芬沒收違法所得7,092,025.42元,並處以15,118,623.62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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