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陰銀行某高管配偶窗口期買賣股票構成短線交易,該行去年營收出現負增長

記者:張怡清

5月13日,江陰銀行發佈公告稱,該行某高管配偶在窗口期買賣該行股票,構成了短線交易行爲,現已將其所得收益全部收回。

據公告顯示,江陰銀行於今年3月31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報告》,該行高級管理人員仲國良的配偶展曉於2021年3月12日賣出江陰銀行股票20000股,於2021年5月11日買入2000股,違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不得在窗口期買賣公司股票的相關規定,且構成短線交易行爲。

展曉通過其名下證券賬戶買賣江陰銀行股票具體情況如下:

截至上述公告日,展曉持有江陰銀行股票305,433股,佔該行總股本0.014062%。

藍鯨財經查閱發現,在江陰銀行2020年年報披露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情況中,確有一位副行長名爲仲國良。據年報披露,仲國良於1969年5月出生,研究生學歷;1987年11月參加工作,曾任江陰銀行華士支行副行長、峭岐支行行長、雲亭支行行長、周莊支行行長、總行副行長;2016年9月起,任無錫銀行副行長;2019年8月起,又任江陰銀行副行長。截至去年年末,其持有江陰銀行股份數量60萬股。

對於上述短線交易行爲,仲國良稱,事先並不知曉其配偶交易公司股票的相關情況,雖發生在公司披露定期報告的敏感期內,但交易前後亦未告知其公司經營情況或其他內幕信息

江陰銀行對此表示,該次短線交易不存在因獲悉內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謀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線交易謀求利益的目的。

根據《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據此,展曉該次短線交易獲得收益2000*(4.33-4.22)=220元,已全額上交給江陰銀行。

截至去年年末,江陰銀行實現營業收入33.51億元,同比下降1.56%,是江蘇9家A股上市銀行中少數出現營業收入負增長的2家銀行之一。但其歸母淨利潤爲10.57億元,同比增長了4.36%。

5月13日,江陰銀行開始派發現金分紅,以5月12日收市後的總股本爲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1.80元(含稅)人民幣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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