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國將建立內地與香港特區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

新華社深圳5月14日電(記者周穎、羅沙)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14日在深圳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進一步完善內地與香港特區司法協助制度體系。按照會談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試點工作的意見》。

香港迴歸祖國以來,內地與香港先後簽署了八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由於雙方破產製度的顯著差異,建立跨境破產協助機制在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中,挑戰最大、難度最高。建立兩地破產協助機制,是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的重要舉措,是完善區際司法協助體系的關鍵環節。

會談紀要和試點意見明確,內地採用試點方式,劃定試點地區。綜合考慮與香港互涉投資的規模、港資企業數量等因素,將內地試點地區劃定爲上海市、福建省廈門市、廣東省深圳市。試點地區有關人民法院可依據試點意見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序。香港依據普通法原則認可和協助內地破產程序。

在內地法院收到認可和協助申請之後、作出裁定之前,可根據香港管理人的申請依法採取保全措施。內地法院認可香港破產程序後,即發生與內地啓動破產程序類似的效力,包括不得個別清償,中止有關訴訟、仲裁和執行程序,解除保全措施等。認可程序不產生溯及效力,債務人已進行的清償,原則上不可撤銷。

會談紀要和試點意見還明確了兩地破產協助機制的適用範圍、協助方式等。

最高法副院長楊萬明表示,以試點方式開展司法協助,邁出了跨境破產協助實質性的一步,將爲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一帶一路”建設、推進高水平開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有利於香港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兩地建立跨境破產協助機制,有利於保護債務人資產和債權人利益,有利於破產清算和重整高效、有序進行,從而進一步提振投資者信心,優化兩地營商環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