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污染的水溝。

紅網時刻5月15日訊(通訊員吳春豔)近日,桂陽縣公安局民警經深入調查,將涉嫌污染環境罪的李某刑事拘留。

2021年3月,桂陽縣某公司負責人李某直接將該公司未經任何處理的2噸工業廢水倒入桂陽縣某村一魚塘旁的水溝內,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當地居民對此反應強烈,要求相關部門作出處理。桂陽警方獲知該情況後高度重視,立即聯合相關部門展開調查。

經查,該公司排放的工業廢水中懸浮物、石油類、動物油、氨氮、總磷、總氮、銅超標,其中二類污染物銅超標15.28倍,超標的污染物已嚴重影響了當地的生態環境。

經訊問,犯罪嫌疑人李某對其隨意排放工業廢水污染環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該案已於5月11日移交檢察院起訴。

法律小貼士: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爲。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水、大氣、土壤都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根本,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生態文明建設是關係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切記勿以破壞環境爲代價來換取眼前短暫的利益。打擊環境領域違法犯罪活動是加強環境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保障,是公安機關義不容辭的職責。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