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高達36%的“超低利率”,馬上消費金融因宣傳誤導等被通報

誇大宣傳、涉校園貸、催收不合規,馬上消費金融涉嫌“七宗罪”被銀保監會通報。

6月15日,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佈《關於馬上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通報》(下稱《通報》)。《通報》指出,馬上消費金融公司存在七項違規行爲:營銷宣傳誇大誤導、產品定價管理不規範、學生貸款管理不規範、合作商管控不嚴、聯合貸款管理不到位、不合規催收、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不完善等。

馬上消費金融方面對此回應第一財經稱:“針對銀保監會發布我司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公司高度重視,誠懇接受監管部門的批評和意見,第一時間成立了專項整改工作小組。整改工作堅持立查立改原則,舉一反三,同時深入開展內部反思與優化提升。截至目前,公司已基本完成相關問題的整改工作,並繼續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持續優化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學生貸款管理不規範

值得注意的是,馬上消費金融七項違規行爲之一就包括涉嫌踩雷校園貸。

某借款人的母親通過客服電話要求註銷賬戶,詢問如果知悉借款人爲學生,是否會停止向其貸款。公司客服回覆,即使是學生,如果是本人的真實意願,且年齡在18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經系統審覈通過可向其放款,最終以APP系統審覈爲準。

《通報》指出,馬上消費金融公司不同產品對“非學生承諾”的要求不一致。商品分期要求20~24週歲的申請人作出“非學生承諾”,現金分期、循環額度則要求18~22歲的申請人作出承諾。

對於校園貸,監管部門一直採取高壓態勢。3月末,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副主任馮燕曾指出,針對當前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銀保監會提出要規範放貸機構及其外包合作機構營銷行爲,要求放貸機構實質性審覈識別大學生身份和真實貸款用途,不得以大學生爲潛在客戶定向營銷,不得采用虛假、引人誤解或者誘導性宣傳等不正當方式誘導大學生超前消費、過度借貸,放貸機構外包合作機構不得向放貸機構推送引流大學生。

“超低利率”誇大誤導

從《通報》來看,馬上消費金融所謂的“超低利率”實則高達36%,存在誇大誤導。

據悉,馬上消費金融公司“安逸花”APP宣傳首頁有“超低利率”的宣傳表述,實際貸款年利率爲7.2%~36%;“極速放款權益”彈窗顯示“免費領取”,點擊則將消費者導入聯合貸款審貸流程。“小馬花花”卡的消費自動分期內容體現在服務協議中,需消費者點擊協議條款才能看到,無單獨醒目提示。聯合貸申貸流程中,未向借款人明確告知提供信用保證保險或擔保的合作機構、聯合貸款合作銀行,未充分告知涉及個人貸款保證保險的各項信息。以某筆安逸花APP借款測試爲例,貸款由馬上消費金融公司和銀行聯合出資,由保險公司承保,整個貸款申請流程沒有事前告知投保個人保證保險所需費用,也沒有對關鍵保險條款的提示和說明。

另外,馬上消費金融公司產品定價管理不規範,個別服務定價不合理。公司將對借款人實際收取的貸款利息、罰息、提前還款手續費等綜合資金成本超過36%的部分作爲“溢繳款”管理,在合同中約定借款人可申領溢繳款,但未在客戶端以顯著方式告知借款人,存在部分借款人貸款已還清,但溢繳款未返還到借款人賬戶的情況。2020年8月末,合同約定還款期已截止的借款人溢繳款餘額86.52萬元。公司標準會員服務卡存在低成本卡種定價高的情況,定價不合理。

《通報》還指出,馬上消費金融公司合作商管理制度不健全,管控不嚴。公司對第三方合作商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對合作商的培訓管理機制,未規定對合作商巡檢的頻率、覆蓋範圍等,對合作商及門店的風險限額管理缺少制度規範。與醫美商戶的合作合同缺少對培訓事項的約定,貸款限額設置不科學、不合理。

聯合貸款管理方面,馬上消費金融也存在監管套利行爲。《通報》顯示,與某銀行的聯合貸款合作協議中,未按照承貸比例共擔風險。存在將貸款利息作爲服務費支付給合作銀行的情況,如與某銀行在合作協議中約定,將利息的一部分轉化爲向該銀行支付的金融服務費,年化費率1.5%。在與合作銀行開展的聯合貸款業務中,公司彙集借款人保費並定期劃轉至合作保險公司,屬代收代付保費行爲,但自身並無保險中介資質。後在業務環節中加入保險經紀公司,但並未改變代收代付保費的行爲性質,存在監管套利。

馬上消費金融公司催收管理不到位,存在不合規催收。公司對委外催收機構審覈不嚴,未建立委外催收機構評級、考覈制度及實施細則。公司催收短信、催收電話、律師函存在向無關第三方催收的內容。電話催收存在向無關第三方透露借款人信息及侮辱、攻擊等情況。

銀保監會指出,馬上消費金融公司上述行爲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等權益。

銀保監會要求,各銀行保險機構引起警示,在營銷宣傳、定價管理、貸款管理、第三方管控、催收管理、消保體制機制等方面對照檢視,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監管加大違規處罰

近年來,監管加大力度追蹤消費金融機構存在的違規放貸問題,對違規行爲零容忍打壓,穿透式監管讓消費金融公司違規成本不斷提高。

5月26日,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發佈公告,因“個人徵信報告出現侮辱性字眼”,決定從即日起暫停晉商消費金融徵信系統查詢權限,責成其內部整改;5月10日,上海銀保監局發佈行政處罰信息,中銀消費金融因貸款調查審查不盡職、存在以貸收費行爲被責令整改,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00萬元;3月26日,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捷信消費金融因違反信用信息查詢規定,被處以5萬元罰款;去年10月,招聯消費金融因存在誇大及誤導宣傳、未向客戶提供實質性服務而不當收取費用、對合作商管控不力、催收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被銀保監會點名通報。

今年1月13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印發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的通知》,消費金融公司將採取5級分類監管,從公司治理與內控、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服務質量、信息科技管理五大維度,將消費金融公司劃分成五個等級,“末位淘汰”機制浮出水面。

3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公告要求所有貸款產品均應明示貸款年化利率,以此進一步維護貸款市場競爭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內容明確指出,“從事貸款業務機構”包括但不僅限於存款類金融機構、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以及爲貸款業務提供廣告或展示平臺的互聯網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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