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保姆凌晨在僱主家墜樓身亡,家屬以其是在工作中發生事故爲由,將僱主劉某夫婦告上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等共計130萬餘元。

近日,溫州樂清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判決劉某、黃某補償死者家屬50000元,並駁回死者家屬的其他訴訟請求。

杭州網資料圖,圖文無關

2020年11月24日凌晨,樂清市公安局接到市民報警稱,樂清某轉盤附近的路邊躺着一個女子,地上流了很多血。待民警和救護車趕到現場,該女子已經死亡。

後經確認,本次墜樓身亡的是蔚某,2016年以來,其一直在劉某夫婦的家中從事住家保姆工作。死者家屬悲痛欲絕,將僱主劉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等共計130萬餘元。

庭審中,死者家屬稱,蔚某受劉某夫婦僱傭,雙方已形成勞務關係,其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蔚某長期超負荷工作,很可能是由於過度勞累纔會意外墜樓的。

劉某夫婦辯稱,蔚某是在凌晨2點多墜樓的,事故發生時並未從事勞務活動,因此本案不屬於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損害;其次,蔚某的勞務工作較爲輕鬆,並不繁重,日常就是照顧1歲多的小女兒,家中其他家務均是由另一位阿姨負責。

另查明,同年12月3日,公安局根據現場走訪及勘驗,排除了他殺的可能,並出具非正常死亡證明。蔚某遺體火化後,劉某夫婦支付遺體冷藏押金、代付死者家屬住宿費及向死者家屬轉賬等共計17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涉案死者蔚某受被告劉某夫婦僱傭,在兩被告家中從事住家保姆工作,雙方形成勞務關係。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如下:

一是關於蔚某死亡與從事勞務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蔚某墜樓時間爲凌晨2時30分左右,墜樓原因不明,無證據證明當時蔚某有受僱主指令或要求從事具體勞務,且根據蔚某的保姆工作內容,亦無法得出其在該時間段有從事勞務的工作習慣,因此無法認定蔚某死亡與從事勞務具有因果關係。

二是關於兩被告對蔚某死亡是否存在過錯。蔚某系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被告家從事住家保姆多年,對於工作環境應較爲熟悉,事發房屋亦未發現明顯的安全隱患。現蔚某墜樓原因不明,難以認定兩被告對蔚某死亡存在過錯。

綜上,法院認爲本案證據不足以認定蔚某是在從事被告方勞務過程中死亡或被告對於蔚某死亡存在過錯。最終,法院根據公平原則,綜合兩被告自願補償原告50000元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近年來,現代家政服務業蓬勃興起,然而隨之而來的還有不少糾紛,其中尤爲突出的,是家政服務人員在工作中發生意外事件該由誰來負責這一問題。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中,如家政服務人員或其家屬要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舉證證明僱主對於家政服務人員受傷或死亡存在過錯。本案中,死者家屬認爲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並未提交充足有效證據證實僱主對事故的發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法院對該訴請不予支持。

來源:溫州都市報 記者 李偉康 通訊員 翁文佩,轉載已獲授權。

編輯:孫莉莉

來源:杭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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