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官方通報網約車跳車事件 首汽約車平臺及司機將依法擔責

本報記者 李靜 北京報道

6月21日,杭州市富陽區網約車事件聯合調查處置組(以下簡稱“調查處置組”)公佈了首汽約車平臺網約車事件的調查處置情況。調查顯示,根據涉事車輛錄音,司機與乘客之間,就“車輛不按導航行駛”有過簡短交流和分歧,但未有明顯爭執等異常情況。不過,該網約車駕駛員的行爲違反《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交通部門將依法依規對網約車司機和首汽約車平臺進行處理。

6月12日下午16時左右,杭州高女士乘坐網約車時突然打開車門跳車,導致受傷入院。6月19日下午,首汽約車官方微博就高女士跳車事件情況進行了說明,稱:“行程至滬瑞線與高樺線交叉路口導航音指示司機左轉,但司機選擇了剛剛開通的新路直行,並同時僅告知高女士選擇新路(根據錄音顯示)。該新路段由於剛剛開通,雖距離目的地更近但尚未被規劃進導航路線中。車輛行駛過該交叉路口,高女士突然開車門跳車。”

首汽約車方面稱,高女士在跳車前,從錄音中並未顯示司乘爭執或乘客有責令司機停車跡象,錄音中只能聽到導航音和司機發現客人跳車時的驚呼。

隨後,6月20日,高女士通過微博也發佈了一份聲明,質疑首汽約車的調查結果。根據高女士提供的高德地圖導航官方路線圖顯示,該司機在駕駛行程中發生過兩次偏航行爲,在高女士跳車的司機偏航交叉路口之前,高女士路線行程的第一個路口,司機就發生了一次偏航行爲,“導航顯示左轉時,司機卻右轉行駛”,隨後在高女士的要求下,司機纔回到導航路線。

同時,高女士還對首汽約車提供的錄音錄像資料表達了質疑,聲稱首汽平臺拒絕將錄音錄像資料給到高女士,並且轉述警官表述“獲得的錄音錄像材料也是從網絡傳輸的,不保證是原始載體,同時平臺未提供全程錄音錄像”。

對於高女士提到的兩次偏航行爲,調查處置組的通報情況中也進行了證實。“行駛到第一個路口時,司機張某法未按導航行駛,導航提示偏航,經乘客高某提醒後,司機掉頭並按照導航線路行駛。當行駛到第二個路口時,由於司機張某法系富陽本地人,熟悉當地路線,故選擇當天上午剛開通的較近路線行駛,導航提示偏航,乘客高某再次提醒司機,司機表示沒開錯,繼續按新路線行駛。”

對於高女士跳車原因,調查處置組認爲是:“因司機兩次未按導航行駛,讓乘客高某產生了恐慌心理。” 

“司乘雙方均有一定的責任。”法學博士、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旻律師告訴記者,“從通報內容可以看出,司機曾兩次偏離規劃路線,並且乘客已出言提醒,平臺方和司機在行車時應當遵守規定按照行車規劃路線行駛,並且應當積極與乘客溝通。對於高女士而言,其面對可能存在的危險所採取的保護措施相較於普通人較爲激進,有自陷風險之嫌,對於其行爲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北京雲嘉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也認爲,從調查結果來看,司機和乘客兩方面的因素共同造成了跳車事件的發生,首先是司機的兩次偏航行爲,另一方面是因爲雙方溝通不暢,導致女乘客產生誤解。

不過,對於該司機的第一次偏航行爲,首汽約車官方微博在6月19日的調查結果中並未指出。記者就這一情況對首汽約車方面進行追問,截至記者發稿,首汽約車方面未作回應。

調查處置情況顯示,根據涉事車輛錄音,司機張某法和乘客高某之間就“車輛不按導航行駛”有過簡短交流和分歧,但未有明顯爭執等異常情況。經調查,公安機關未發現網約車司機張某法涉嫌刑事犯罪或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該網約車駕駛員的行爲違反《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交通部門將依法依規對網約車司機和首汽約車平臺進行處理。

根據上述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網約車駕駛員的行爲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對於高女士的損失,李旻告訴記者,根據平臺和網約車駕駛員之間簽訂的具體合同類型,按照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首汽約車平臺將承擔用人責任或者用工責任對高女士的損失承擔賠償。

調查處置組表示,對於這一事件,首先是積極開展傷員救治,並且積極開展善後處置,敦促涉事首汽約車平臺落實承運人責任,推動各方溝通協商,儘快達成共識。

關於乘車安全,李旻建議乘客可以多多關注時事新聞,對於危險要防患於未然,有危機意識。在日常生活中多學習一些應對危險時可採取的措施,儘量在減少自己所受傷害的情形下保護自己的安全。司機則應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讓乘客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在行駛路線時要提前與乘客溝通好,儘量按照導航規劃的路線行駛以便讓乘客安心、信任。另外,建議平臺方進一步完善司機行駛路線的規劃以及對於司機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培訓辦法。並且定期對司機進行素質考覈,加強其規範行車及相關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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