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馬上評|工傷認定打破“48小時限制”,是時候了

今年5月,多起職工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經搶救超過48小時後死亡被認定爲工傷的案例,引發熱議。因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專家就此建議,應該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相關限制性條款,忽略“48小時時限”, 從突發疾病“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這一角度進行完善,即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直接導致疾病發作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死亡、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均可“視同工傷”。

工傷認定突破“48小時限制”,顯然是一種進步。它以實事求是的態度,體現了司法機關在具體事件中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這樣的制度善意值得肯定。

這也表明,在具體司法實踐中,針對具體情況的“破例”,並非完全不可能。只要恪守“因工作原因直接導致病發”這個基本點,這樣的“破例”就不僅沒有損害公平公正,反而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

現代社會,人們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都發生了變化,工作強度、勞累度較以前更大,這些都放大了職工發病出事的機率。如果繼續延續之前的“48小時時限”,很難體現法律的人性溫度和對勞動者切身權益的維護。

再者,現代醫療條件的不斷改善,以及人們越來越積極的救治態度,也不可避免地與“48小時時限”產生衝突。比如,職工在外出差期間出事,後方的領導/老闆會指示全力搶救,但信息往來和醫療救治都需要一個過程,很可能超過48小時。救過來還好,如果沒能救過來,還會面臨不被認定工傷的風險。

可見,無論是爲人道計,還是爲勞動保護計,都有必要啓動《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的修訂,從制度層面掃清障礙。畢竟,通過幾個“破例”的案例,還不足以承載社會公衆的期待。何況,並不是所有司法機關都會開這樣的口子。

現行《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在2010年做過一次修訂,如今10多年過去了,很多情況都發生了變化,理應本着與時俱進的態度,繼續修訂完善。“48小時時限”,不該成爲固化的條條框框。

要認識到,修訂完善“48小時時限”相關條款,與嚴格遵循條例規定、不做擴大化解釋,並不矛盾。

說到底,工傷認定是勞動者勞動權益保護的底線之一,也是彰顯社會公平的一把標尺。多一些積極措施,多一些兜底保護,多一些制度溫暖,有助於職工更安心工作,也會增進社會的和諧度。

責任編輯:賈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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