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券商老總也討薪?退休券商總經理成功要回639萬元!

券商老總也討薪。近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佈的一份判決書顯示,已經退休的國都證券前總經理常某,因爲公司不支付績效獎金與老東家打了一場官司。

2015年至2017年,常擔任國都證券總經理期間,主持設立了8只資管產品,2018年產品發生鉅額虧損,國都證券認爲常應承擔責任,決定不支付其績效獎金,而常某認爲自己不應承擔公司業績虧損的責任。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常勝訴,討回639萬元績效獎金。

當然,常對公司發生的損失均由自己承擔並不認可,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常勝訴,討回639萬元績效獎金。

總經理任職期間致虧損

國都證券不予支付部分績效

現年66歲的常某於2001年12月28日入職國都證券,先後任副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職務,負責公司管理與業務開展;2016年4月24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又返聘至2018年11月30日繼續任國都證券總經理。

國都證券稱,常某是公司的最高決策者,對公司生產經營負責。2015年—2017年,常某擔任公司總經理期間主持設立的8支資管產品,潛藏風險,在2018年虧損4.55億元,涉及金額巨大。根據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高管考覈與薪酬管理制度,常未能勤勉盡責,致使公司損失巨大。董事會決定不支付常2015年、2016年未支付的遞延績效獎金以及2017年績效獎金。

董事會決定不支付常某的遞延獎金未支付的部分及2017年績效獎金不違反法律規定。記者瞭解到,常某2015年度績效獎金稅前爲540萬元,2016年已支付60%,遞延三年等額支付剩餘40%,2019年應支付第三年的遞延部分72萬元未支付。2016年度績效獎金爲400萬元,2017已支付60%,遞延三年等額支付剩餘40%,至今未支付。

國都證券還指出,2018年、2019年公司收入和利潤大幅下滑,除市場因素外,另一主要原因是歷史風險爆發,出現風險的項目均爲常某擔任總經理和分管相關業務期間成立的產品。

二審中,國都證券還提供證據證明,公司已追回另一位參與虧損資管產品設立決議高管的2017年績效獎金,並稱,常不顧合規與風險管理委員會建議,仍主持設立相關產品,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2015年、2016年公司在常主持下設立的7只產品,截至2021年3月31日已造成損失3.44億元。

常某反駁表示不予認可

當然,常並不認可國都證券的上述表述。

他指出,2017年8月,國都證券已爲自己辦理退休手續,因公司董事長職務犯罪被刑事拘留,公司陷入混亂,自己被返聘繼續擔任總經理,以維持公司的正常工作。他分管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前述8只產品恰恰在2015年、2016年給公司財務部自有資金賺到了錢。另外,常稱,2017年擔任總經理期間出色完成了績效考覈的指標,完成了經股東會批准的、董事會下達的2017年度公司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即2017年的績效考覈指標,且公司淨利潤排名在行業經審計的98家公司中排名第33位,創造了歷史最高的成績。

此外,他還表示,2018年公司收入和利潤大幅下滑與自己無關。稱,2018年1月1日~6月5日期間,自己任公司總經理,但應公司要求不實際履行總經理職責。6月5日之後公司的董事會批准自己辭去總經理職務,2018年11月30日正式離開公司。公司在2018年的經營狀況與自己無關。

在常看來,2017年底之前他任總經理期間,是按兩個決策委員會章程和制度及投資流程來進行投資決策的,按議事規則集體決策,並不是由一個人決策。2018年公司結構不完善,被證券監管部門扣分和處罰,個別高管被涉案調查。公司出現經營不善,是導致2018年公司虧損的根本原因。

同時,常也強調稱,2018年一開始,公司管理班子沒有做市場分析,沒有對出現的風險及時止損。睿致97號產品預期繼續下跌是來源自己離任後的審計報告,現在下結論沒有依據。因此,常喆認爲,公司的投資事項都是集體決策完成的,若出現風險應由委員會進行止損操作,2018年的投資風險全歸因於自己沒有依據。

一審、二審均判國都證券敗訴

常某討回639萬績效獎金

一審法院認爲,本案爭議的焦點爲兩點:一是常是否應領取2015年、2016年的遞延未支付部分及2017年的績效獎金。二是常2017年應領取績效獎金的數額。

對於第一點,一審法院表示,公司2017年年報認爲,2017年常任總經理期間,公司管理層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加強風險防範,依法合規經營……,實現了營收和淨利潤正增長,爲國都證券贏得了淨利潤7.4億元,由此證明國都證券對常任公司總經理履職期間取得的成績作出了肯定。常任公司總經理期間,公司作出的投資都是經過國都證券召開產品與業務審覈委員會集體進行投票決策的結果,且每位委員都在請示報告上表決並簽字。此外,雖然公司2018年虧損,但是2018年年報並未認定公司虧損就是因爲上述產品出現風險所致。

一審法院進一步稱,若國都證券虧損確係上述產品出現風險所致,但國都證券在發放2017年的績效獎金時,並未對參與上述產品投票決策的產品與業務審覈委員會的委員中任何人進行追責,相反產品與業務審覈委員會的委員們都如願以償地拿到了遞延獎金及2017年的績效獎金,只有常未領取到。

對於第二點常2017年應領取績效獎金的數額,一審法院稱,法院多次要求國都證券對常計算的2017年的績效獎金數額進行覈實,國都證券均以董事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未作決定爲由拒絕覈實。故國都證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院對常計算的方法予以採信,法院經計算同時參照前三年常的績效獎金數額,國都證券應支付常2017年的獎金407萬元。

最後,一審法院決定,國都證券應支付常2015年度高管獎金2019年遞延未支付部分72萬元;支付常2016年度高管獎金2018年、2019年及2020年遞延未支付部分160萬元;支付常2017年度高管獎金407萬元

對於一審判決,國都證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表示,國都證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由此,常勝訴,獲賠639萬元。

此外,在另一份判決書中,常某主張國都證券支付其補充養老金約300萬元,法院認爲此事屬於國都證券的自主決定事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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