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拍刷屏是獵奇還是文化輸出

來源:法制日報

□ 本報記者韓丹東

□ 本報實習生 楊蕙嘉

“今天明明沒有收拾打扮,他們怎麼還來拍我?”

小於是北京某高校大三學生,也是一名兼職服裝模特。平時她喜歡關注時尚資訊,願意嘗試多種風格的穿搭。平日裏,她走在街上偶爾會有街拍博主請求合作拍攝,她認爲這是對自己穿搭和時尚感的認可,一般都很樂意配合。

但是這一天,她並沒有特意打扮,只穿了普通的襯衫和長褲着急趕路,卻依然進入了陌生人的鏡頭,這讓她感覺有些被冒犯。

近年來,隨着社交媒體、短視頻軟件的不斷發展,街拍成爲很多攝影愛好者所青睞的創作形式。其中有一些街拍以分享穿搭、時尚資訊爲由,實際卻存在爲吸引流量等目的拍攝路人的行爲。因此,對於短視頻街拍侵犯入鏡者隱私權、肖像權等的討論越來越多。

街拍創作方興未艾

部分作品偏離初衷

據瞭解,街拍本身是一種藝術展現形式,通常用來記錄一些城市人文環境。隨着短視頻平臺的崛起,街拍開始逐漸大衆化、商業化。很多街拍視頻博主打着“時尚”“藝術”的旗幟,實際卻是想靠“美女”“性感”等標籤吸引流量。

《法治日報》記者調查瞭解到,街拍創作者的蹲拍點多是北京三里屯、浙江杭州湖濱銀泰、四川成都太古裏等年輕人常去的“網紅商業街”。一走進這些商業街,就會發現很多舉着“長槍短炮”的街拍創作者,他們會蹲拍一些具有時尚感的路人,然後將這些照片賣給網絡大V,最後通過短視頻平臺以圖片或者視頻的形式發佈。

街拍鼻祖比爾·坎寧漢曾說,“最棒的時尚一向在街頭才能找到”。但記者觀察發現,很多“網紅街拍”已經偏離了此初衷。相比時尚穿搭,他們更關注被拍攝者的容貌和身材。爲了吸引流量有些博主還會編寫劇本,加重濾鏡,再配上有濃烈營銷感的文案。

採訪中,一位曾“被”街拍的女士談及看過自己街拍照片後的感受時說:“這個背影根本看不出來是我,我的身高只有一米六,但拍出來彷彿有一米七。腿拉得很長,頭髮的顏色都改變了,總體感覺就是很不真實。”

街拍創作者的蹲拍過程,也給路人們帶來了不少困擾:一方面會打擾道路正常秩序,另一方面還會營造一種“時尚焦慮”。小於向記者表示:“當我發現一個人拍我時,就會發現周圍一堆攝像機都在拍,躲避已經來不及,只能硬着頭皮趕緊過去。”也有一些路人反映,成羣聚集的街拍創作者影響了正常道路的秩序。還有個別年輕人對記者說,如果自己精心打扮出門,路過這些地方卻沒有被拍,心裏也會有些不平衡。

據記者瞭解,成都太古裏爲保護消費者肖像權,雖然2019年就頒佈了“禁拍令”,以禁止商業使用街拍,但仍有不少街拍創作者在悄悄舉起相機拍攝。

除了互聯網上的街拍視頻,一些走進展覽館的“藝術品”也存在着問題——打着藝術的旗號,實質卻侵犯他人的權益。前不久,OCAT上海館展出了作品《校花》,其作者宋拓用錄像機偷錄下近5000名女大學生,按照所謂的從美到醜給每個人標上數字排名,進行播放,在網上引起熱議。OCAT上海館在重新審視該作品後,最終決定將其撤出展覽並閉館調整。

爲了流量不擇手段

行爲可能構成侵權

除了一些以街拍爲噱頭引流的街拍創作者,存在過度營銷、聚焦身材、販賣焦慮等問題之外,街拍還可能存在侵犯被拍攝者權利的問題。

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對公民肖像權的使用和隱私權的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民法典明確,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關於藝術與創作之間的“邊界”,攝影愛好者小孟存在着這樣一個疑問:“如果我的街拍作品不作商用,只是個人攝影作品,會涉及侵權嗎?”

對此,貴州新瑞林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旭夢認爲,作品是否商用不能成爲判斷其是否侵權的依據。判斷是否侵權,應根據創作者創作時主觀上是否有惡意或不當目的,以及客觀上是否侵犯被拍攝者的合法權益。如作品已經構成侵權或違背公共倫理秩序、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除了需要下架之外,作品創作者還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包括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若涉及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或包含淫穢內容等情況,則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說,街拍涉及的法律點很複雜。對於被拍攝者來說,如果認爲自己被侵權時可以主張權利,在對照片發佈表示認可時也可以不主張權利,不主張權利不表示放棄了自己的權利,而是行使權利的一種特殊形式。

朱巍認爲,對於街拍創作者來說,事先徵求被拍攝者的同意是必要的。如果未經同意,便將街拍影像資料發表、展覽甚至作爲營利手段,則可能侵犯被拍攝者的人格權。部分街拍創作者採用較低的機位抓拍女性特殊部位,可能構成性騷擾。一些互動類型的街拍視頻,在不經過被拍攝者允許的前提下進行,不僅會侵犯被拍攝者的肖像權,還會侵犯其安寧權。如若在拍攝過程中被拍攝者已經明確拒絕入鏡,街拍創作者繼續用語言強迫或戲謔他人,嚴重者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街拍作品真假難辨

平臺責任不容忽視

由於現在很多“網紅”將街拍作爲一種吸粉營銷的手段,很多街拍視頻是有“預謀”的,因此平臺事前審覈難度很大,還是需要通過後續各大平臺履行“通知-刪除”規則來維護。

朱巍向記者說明,這類視頻是UGC(用戶生成內容)產物,很多街拍實際可能是有劇本的擺拍。平臺在內容發佈前分辨是否侵權具有很大難度。但對於平臺發佈內容,平臺具有“通知-刪除”的責任,即當權利人認爲網絡服務所涉及的作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時,可以向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含有特定內容的書面通知,要求刪除該作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鏈接。同時,展覽組織者在採納作品時,應要求作者提供作品相關權利聲明,如遇到侵權等問題,展覽者和創作者需要履行義務將對應作品下架。

就平臺審覈管理,吳旭夢建議,相關部門要對平臺開發商進行嚴格管理,對於明顯過錯和重大過錯的,按規定給予處罰;平時做好法治宣傳,加強平臺公司的法律意識;網監部門可以針對這種現象,給予平臺撤掉相關內容的特殊權限。

如果遇到自己照片未經允許被髮布到網絡的情況,吳旭夢認爲維權應按照以下幾步進行:首先要固定證據,可以通過錄視頻或尋求公證處幫助將其固定。其次,可以主動要求平臺方或創作方將內容撤掉。如遇對方不配合,則可以選擇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以及賠償損失。

吳旭夢提醒,在街道上遇到街拍,被拍攝者有權審查拍攝者所拍內容。當被拍攝者對所拍攝的內容沒有質疑時,可以不主張權利。當拍攝內容對被拍攝者造成不良影響、侵犯個人隱私時,被拍攝者有權要求拍攝者立即刪除,如果對方不予配合,必要時可要求公安機關來處理。如遇對方試圖逃跑,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對其進行阻攔。但若形單影隻,爲保護個人安全,建議將其長相拍下來,以便後續進行報案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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