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7月28日電 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公證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指導意見》(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到2022年,公證服務價格形成機制進一步完善,公證服務價格更加合理,偏高的價格標準明顯降低;到2025年底,科學高效、規範透明的公證服務價格形成機制進一步健全,人民羣衆對公證服務價格的滿意度顯著提升。主要措施如下:

界定政府定價範圍。關係民生的基本公證服務,以及具有區域壟斷性、競爭不充分的項目,原則上應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其他服務項目價格由市場形成。公證服務價格實行屬地管理,國家統一制定關係民生的基本公證服務項目清單,各地在此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適當增加其他公證項目,形成本地區政府管理價格的公證服務項目目錄,並根據市場形勢變化,及時調整。清單中項目價格各地已經由市場形成的,可繼續按照現行方式管理。各地要根據公證行業市場化改革情況,在充分評估基礎上,將可替代性較強、競爭較爲充分或個性化需求較強的公證服務項目及時移出清單,價格放開由市場形成。

還將改進政府定價方式。對實行政府管理價格的項目,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司法行政部門統籌考慮公證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賠付風險及當地羣衆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價格標準。鼓勵各地實行最高上限價格管理,由公證機構在不超過政府規定最高上限價格的範圍內確定具體價格水平;按標的金額比例計價的,應當合理設立階梯遞減費率,並同時限定最高費用總額。

對涉及居民房產繼承、遺贈的公證事項,鼓勵各地按房產面積計價,或同時提供按房產面積和標的金額比例兩種方式計價並從低選擇。按標的金額比例計價的,第一檔(即費率最高的一檔)費率不得超過0.5%,後續檔費率要階梯遞減。單套居民房產辦理上述公證事項費用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萬元。

還要健全價格調整制度。制定和調整公證服務價格,要嚴格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爲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號)有關規定,依法履行成本監審或調查、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等程序。健全公證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通過自評估、聘請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對公證服務價格政策、價格水平進行跟蹤調查和定期評估,及時優化完善價格政策,定期評估週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

還將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爲。健全經營者行爲規範,督促公證機構明碼標價、自我約束、公平競爭,不得通過循環證明、捆綁服務等增設不必要的證明事項並加價。建立公證服務價格定期報告和檢查制度,要求公證機構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定期報送價格政策執行和公證收入、支出等相關情況。完善公證費用收取方式,對事實上由金融機構等申請的,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事項,落實“誰申請,誰付費”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負擔。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查處亂漲價、巧立名目亂加價等價格違規違法行爲。

完善價格減免政策。根據形勢變化,不斷完善公證費用減免政策。對於與領取撫卹金、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等有關的公證事項,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證明贍養、撫養、扶養協議的公證事項,應當明確價格減免政策。對80歲及以上老人首次辦理遺囑公證,免收遺囑公證服務費用。對低保戶、重度殘疾人辦理關係民生的基本公證服務項目清單中相關業務的,公證服務費用減免比例不低於50%。鼓勵各地出臺更多對低收入、高齡老人、殘疾人等特殊羣體的價格減免政策,確保其能夠獲得基本公證服務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