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電價要有變化,國家發改委重磅通知!

每經編輯 程鵬    

電價將迎來新變化。

7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對現行分時電價機制作了進一步完善,包括優化峯谷電價機制、建立尖峯電價機制、建立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和豐枯電價機制、明確分時電價機制執行範圍、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以及加強與電力市場的銜接等。

六方面完善現行分時電價機制

《通知》主要從六個方面對現行分時電價機制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優化峯谷電價機制。要求各地結合當地情況積極優化峯谷電價機制,統籌考慮當地電力供需狀況、新能源裝機佔比等因素,科學劃分峯谷時段,合理確定峯谷電價價差,系統峯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峯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於3:1。

二是建立尖峯電價機制。要求各地在峯谷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峯電價機制,主要基於系統最高負荷情況合理確定尖峯時段,尖峯電價在峯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20%。可參照尖峯電價機制建立深谷電價機制。

三是建立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和豐枯電價機制。要求日內用電負荷或電力供需關係具有明顯季節性差異的地方,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水電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建立健全豐枯電價機制,合理確定時段劃分、電價浮動比例。

四是明確分時電價機制執行範圍。要求各地加快將分時電價機制執行範圍,擴大到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對部分不適宜錯峯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可研究制定平均電價,由用戶自行選擇執行。

五是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要求各地根據當地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淨負荷特性變化,參考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號,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

六是加強與電力市場的銜接。要求電力現貨市場尚未運行的地方,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目錄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峯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現行的電價機制已經不能滿足當前的能源結構。

白天是生產的高峯期,晚上是休息的時間,因此白天對電力的需求十分旺盛,需要發電機組全力發電,從而保障供應,包括部分成本較高的機組;

反之在夜晚,則只需要運行低成本的發電機組就可以滿足需求。因此,

我們國家現在的電價機制就是根據不同的時間段,制定不同的電價,也就是常說的峯谷分時電價機制。

但是這個機制目前出現了一些不足:

1)用電負荷對氣溫的變化更加敏感。夏天、冬天的時候,最高的用電需求超出平時1億千瓦以上。

2)我國對電力的需求在大幅增加。隨着我們國家制造業的發展,在全球的競爭力正在不斷提升,國內企業也在大幅擴產以應對新增需求。隨着這部分產能的投放,對電力的需求大幅的增長,導致雲南等低電價地區都不得不實施有序用電。

合理拉大峯谷電價價差

分時電價機制分爲峯谷電價機制、季節性電價機制等。峯谷電價機制是將一天劃分爲高峯、平段、低谷,季節性電價機制是將峯平谷時段劃分進一步按夏季、非夏季等作差別化安排,對各時段分別制定不同的電價水平。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指出,此次主要從六個方面對現行分時電價機制作了進一步完善,其中最大的亮點是合理拉大了峯谷電價價差,這爲引導電力用戶削峯填谷、促進儲能加快發展釋放了清晰強烈的價格信號。

合理的峯谷電價價差,對發揮電價信號作用、引導電力用戶削峯填谷非常關鍵。此次完善,對合理設定峯谷電價價差提出了兩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求電力系統峯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峯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4ː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於3ː1;二是要求各地建立尖峯電價機制,尖峯時段根據前兩年當地電力系統最高負荷95%及以上用電負荷出現的時段合理確定,尖峯電價在峯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20%。

上述安排,既可確保電力系統峯谷差大、安全穩定運行保障難度大的地方,能夠形成有效的峯谷電價價差,引導用戶在高峯時段少用電、在低谷時段多用電,併爲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等系統調節能力加快發展提供更大空間,促進新能源的生產和消納;也兼顧到了系統峯谷差相對小的地方的實際情況,避免不必要的拉大峯谷電價價差影響用戶正常用電。

對居民用電價格有影響嗎?

此次完善,明確有條件的地方,要按程序推廣居民峯谷電價機制,逐步拉大峯谷電價價差,引導居民用戶在高峯時段少用電、低谷時段多用電,發揮削峯填谷的作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指出,目前,有14個省份出臺了居民峯谷電價政策,峯谷電價價差相對較小,一些地方僅設定平段電價和谷段電價,未設定高峯電價,且多數地方允許居民用戶自行選擇是否執行峯谷電價。

“總的看,此次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對居民用電價格的影響較小。”上述負責人稱。

對企業用電成本有何影響?

上述負責人指出,此次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繼續堅持了一項基本原則,即保持電網企業的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也就是說,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對社會總體用電成本影響較小,電網企業不會因此“多收錢”。

具體看,由於合理拉大了峯谷電價價差,高峯時段的電價會有所上調,低谷時段的電價會有所下調,能夠錯峯用電、在低谷時段多用電的用戶用電成本會下降,在高峯時段用電的用戶用電成本會有所上升,即需要承擔高峯時段增加的供電成本,這符合“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

考慮到部分商業用戶錯峯用電難度大,同時明確對部分不適宜錯峯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各地可研究制定平均電價,由用戶自行選擇。

上述負責人稱,需要指出的是,分時電價機制的實施,可有效減少一些不必要的輸配電、發電資源投入,提升電力系統運行效率和經濟性,有利於從總體上降低全社會用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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