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吳亦凡涉嫌強姦罪被刑拘,外國籍身份會有“特殊待遇”嗎?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7月31日晚,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官微@平安北京朝陽 發佈情況通報稱,針對網絡舉報的“吳某凡多次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係”等有關情況,經警方調查,吳某凡(男,30歲,加拿大籍)因涉嫌強姦罪,目前已被朝陽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偵辦工作正在進一步開展。

根據法律規定,刑拘意味着公安機關已經發現吳亦凡屬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涉嫌強姦罪表明吳亦凡原則上可能面臨3至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罰,而吳亦凡的外國人身份不僅不會讓他在定罪量刑上存在豁免,反而可能會因此被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處罰。

此前,吳亦凡被19歲大一女生都美竹指控涉嫌以選演員等爲藉口,物色、誘騙年輕女性,包括自己在內共有8名受害人,其中有兩個女孩至今未成年。但吳亦凡本人曾對此發文否認,並表示“如果有這類行爲,請大家放心,我會自己進監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拘是針對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強制措施。

雖然被刑拘不必然代表當事人已經構成犯罪,但能表明公安機關已經發現其屬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例如“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或“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等情形。

當事人被刑拘後,將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如果公安機關認爲應當對其逮捕,將會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若批准逮捕,當事人將面臨持續性的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或者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構成強姦罪。

對於足以構成強姦罪“其他手段”,刑法學家、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明楷在其著作《刑法學》中解釋爲,足以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常見情況包括: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利用婦女熟睡或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姦、造成或利用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姦等。

強姦罪的一般法定刑爲3至10年有期徒刑,但如果存在“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等結果加重情形的,法定刑則會升格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與此同時,我國法律對在中國領域內外國人實施的犯罪採取“一視同仁”的態度,除非該外國人存在“外交豁免權”,否則正常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不僅不存在豁免情形,甚至還有可能被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爲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爲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十一條 【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對於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外國人犯罪被附加“驅逐出境”的,並不意味着不必再執行其他刑罰,而是在其他刑罰執行完畢後強迫其離開中國國境,並在10年內無法入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一條 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

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

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爲最終決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10年內不準入境。

根據觀察者網綜合消息,7月18日,19歲大一女生都美竹在接受網易娛樂採訪時表示,吳亦凡以選演員等爲藉口,物色、誘騙年輕女性。包括自己在內共有8名受害人,其中有兩個女孩至今未成年。

7月19日,吳亦凡在個人微博上發文稱,自己不存在“誘姦”“迷姦”等行爲,更不涉及“未成年人”,“如果有這類行爲,請大家放心,我會自己進監獄!”

針對相關事件,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朝陽 7月22日發佈情況通報:

2020年12月5日22時許,馮某(女,28歲,時任吳某凡執行經紀人)以挑選MV女主角面試爲由,約都某竹(女,18歲)到吳某凡(男,30歲)家中參加聚會,10餘人共同玩桌遊並飲酒,次日凌晨至7時許,其他聚會人員陸續離開,都某竹酒後在吳某凡家中留宿,兩人發生性關係。當日下午,都某竹在吳某凡家中用餐後自行離開,期間兩人互相添加微信。12月8日,吳某凡給都某竹轉賬3.2萬元用於網絡購物。此後至2021年4月期間,兩人保持微信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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