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震動金融圈!知名機構資管產品糾紛案二審改判,10名投資者均獲得賠償!最新回應來了 來源:中國基金報

此前轟動一時的前海開源子公司新三板資管計劃糾紛又有新進展。

中國基金報記者獨家獲悉,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審判決,一審未獲得法院支持的7位原告暨投資者即將獲得賠償。此前,10名原告秉持同樣的訴訟原因和請求,但由於風險評估結果的不同,一審僅3人獲得了法院支持、拿到賠償。

對於二審判決結果,前海開源資產最新回應表示,“公司尊重司法裁判規則,但是對於此次二審判決的結果,在理解和尊重投資者訴求的同時,會繼續以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禍起“踩雷”新三板中科招商

本案中的10名原告,均是“前海開源資管錦安財富新三板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簡稱“新三板資管計劃”)的投資者,而他們與前海開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開源資產”)、深圳市錦安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安公司”)之間的糾紛最早可追溯至6年多以前。

2015年3月,前海開源基金子公司前海開源資產通過錦安公司代銷發行 “新三板資管計劃”,直接或間接投資新三板已掛牌及擬掛牌企業的股份。

據瞭解,這隻資管計劃成立於2015年3月31日,產品期限2+1年(封閉期2年),總募集資金爲1.58億元,成立時投資者數量爲110人,100萬元起投。管理費爲1.5%。

後來該資管計劃“踩雷”彼時風頭無兩的中科招商。中科招商2015年3月在新三板掛牌後,由於頻繁舉牌、炒殼、屯殼,市值一度超過1300億元。當年3月、5月和8月中科招商進行了多次定增融資,定增融資總額高達108.84億元,定增價多爲18元/股(除權除息後爲2.98元/股),不少大型機構都有參與。

然而隨着牛市突然結束,昔日新三板龍頭中科招商,由於未能限期整改達到新增的8項掛牌條件,竟在2017年12月26日被強制摘牌退市,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價僅爲0.61元/股,較當時定增價相比虧損近80%。

到2018年產品到期時,“新三板資管計劃”的投資者難以接受高達80%的虧損。正是由於鉅虧,部分投資者向銷售方、管理人以及託管方提出賠償全部本金、賠付相應利息的要求。

最終, 10名投資者向法院起訴了該產品的銷售方錦安公司、連帶起訴管理人前海開源資產、以及託管方中信證券。這起新三板資管計劃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正式進入法律程序。

一審3人獲得賠償

這起新三板資管產品糾紛案經法院審理後,於去年6月獲得一審判決。

根據當時的判決結果,10名投資者暨原告中,3人主張被告錦安財富對其投入的資金及利息承擔賠償責任,前海開源資產作爲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而另外7名投資者原告的全部請求被法院駁回,如不服判決可以上訴。

根據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審判決書,該資管計劃屬於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具有較高風險和較高收益的特點。由此法院確認,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等級的基金產品,使得投資人在充分了解產品內容和風險的情況下,做出決定。

因此一審責任認定焦點主要在於銷售機構是否向投資者充分揭示了投資風險、是否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評估並據此銷售與其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金融產品。

根據被告錦安財富對10名原告進行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其中7名屬於積極投資者,證明其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等級相匹配;且投資者簽署了資產管理合同、風險揭示書等文件,證明銷售方與管理人已向其充分揭示風險、瞭解產品特徵。

因此,深圳福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爲銷售機構已盡到上述義務,該資管計劃與銷售機構對胡某等7人的風險評估結果相匹配,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與此同時,另外3名原告的評估結果則屬於非積極型投資者,即風險承受能力居中,適合投資中、低等級產品,與其在調查問卷中表述風險承受能力並不匹配的產品。

法院由此認爲,雖然原告在《風險提示書》中籤名願意參與並承受風險,但這一行爲並不能免除錦安未向原告說明涉案基金產品具體相關情況過程的責任。錦安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原告主張被告錦安財富對其投入的資金及利息承擔賠償責任,於法有據,予以支持;而前海開源資產作爲管理人,基於與銷售方的委託代理關係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改判胡某等7人獲得賠償

此後,7名未獲得賠償的投資者進行了上訴。近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二審判決。

記者獲悉,二審改判胡某等6名投資者與前海開源資產、錦安公司按照2:8比例分擔損失,前海開源資產與錦安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改判賠償投資者鍾某損失,前海開源資產與錦安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這就意味着,截至目前10名投資者暨原告均獲得法院支持,拿到來自前海開源資產和錦安公司的賠償。

改判依據:

適當性義務履行、實際投資標的及比例

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瞭解到,對於福田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深圳市中級人民二審表示,“本案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該知情人士透露,該案二審改判的主要依據涉及兩方面,其一是適當性義務,其二是實際投資標的及比例。

該知情人士表示,二審判決要點之一是,法院認爲被告在產品宣傳推介階段和銷售階段的適當性義務履行存在瑕疵。法院認定,涉案資管產品宣傳推介不構成欺詐,但存在誤導、虛假宣傳,主要系基於路演PPT內容與《資管合同》的約定不完全一致、錦安公司及前海開源資產所受到行政監管措施表明其存在銷售適當性的內控缺失等理由。此外,法院還認定被告在銷售階段同樣存在一定的不適當性。

記者瞭解到,根據相關規定,賣方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遭受損失的,金融消費者既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還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銷售者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二審法院認爲被告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定義務。其一,前海開源資產將涉案產品大部分資金投資於中科招商,未投資路演PPT中載明的其他擬投資標的。

對此,前海開源向法庭解釋了無法投資相關標的的原因,並主張《資管合同》亦未明確約定具體投資標的,PPT僅爲要約邀請。而法院認爲PPT即使爲要約邀請,也不意味着前海開源資產可以完全不顧要約邀請而自行決定資金投向。

其二,投資比例違反合同及法定義務。上述知情人士透露,“二審判決書顯示,法院改判的一個重要依據是公司將所有資金投資於中科招商,不符合‘不要將雞蛋放在一個籃子裏’的風險管理策略,違反分散投資常識,難以認定已盡到‘恪盡職守、謹慎勤勉、審慎經營、採取有效措施對投資風險進行管理’的法定及約定義務。”

這也是雙方二審的爭論焦點之一。不過據瞭解,前海開源該產品合同中規定的投資範圍非常寬泛,《資管合同》明確約定投向新三板掛牌股票或擬掛牌新三板股票的比例爲0-100%’。前海開源主張,當時的外部監管規定並未對單一標的投資比例進行限制,直至2018年《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出臺才予以限定,因此《資管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符合監管要求;而且,資產管理行業遵守的是契約精神,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各方權利義務應以合同爲準認定資產投向是否遵守契約,而不應依據推介資料判定。宣傳推介材料內容僅供參考,並不作爲任何法律文件。

前海開源資產:

尊重司法裁判規則但感到遺憾

對於二審判決結果,前海開源資產也進行了回應,表明公司態度。

前海開源資產相關人士表示,相關新三板資管計劃屬於股權投資項目,是高收益高風險的投資品種,由於市場變化等客觀原因,該資管計劃業績表現不佳,對此感到很痛心,公司非常理解投資人的心情,也一直在積極溝通、尋求有利的解決方案。

前海開源資產作爲資管計劃管理人,在發行和銷售過程中,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了產品的信息和投向,揭示了可能存在的風險;在項目運行過程中,定期出具管理報告,並通過代銷機構組織投資者說明會,及時報告基金運行情況,在該資管計劃發行、運作管理及投後服務過程中均做到了盡職盡責。

前海開源資產表示,“公司尊重司法裁判規則,但是對於此次二審判決的結果,在理解和尊重投資者訴求的同時,會繼續以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對於這起糾紛,一位業內人士評價道,“10位投資者的鉅虧以及這起長達三年多時間的糾紛,是高風險的股權投資產品、未盡職的代銷機構以及新三板系統性風險等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本次法院二審改判胡某等6名投資者與前海開源資產、錦安公司按照2:8比例分擔損失,既考慮到投資者的權益,又一定程度上顧及資產管理機構與銷售方的權益。”

如今伴隨着資管新規全面落地,基金銷售適當性原則持續加強,未來市場參與各方必將更好地遵循資管行業的基本運行邏輯。而在不斷走向成熟的資本市場中,尊重法律、遵守契約則是資產管理行業各方參與者自身利益的最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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