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廖豔

黑龍江大慶市自然資源局在編員工柴媛在家辦公期間遇害,未被認定工傷。經法院一審判決後,大慶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大慶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來源:受訪者提供

8月17日,澎湃新聞從柴媛家屬處獲悉一份由大慶市人社局出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顯示,2020年7月13日用人單位向該局提出柴媛的工傷認定申請。2020年因受新冠疫情影響,市自然資源局在6月份執行彈性工作制,6月18日上午柴媛居家辦公期間,被逃竄至龍鳳小鎮小區的犯罪嫌疑人靳謀殺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款3項之規定,本機關認定柴媛爲工傷。

該份《認定工傷決定書》蓋有大慶市人社局工傷認定專用章,落款時間爲2021年8月13日。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黑龍江大慶市自然資源局在編員工柴媛在家辦公期間,遭一名無工作交集的個體從業者殺害,其家人爲其申請工傷認定。黑龍江省人社廳和大慶市人社局認爲“柴媛被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無因果關係”,均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2020年底,柴媛的父親不服此決定,將黑龍江人社廳和大慶市人社局告上法庭,同時將柴媛生前所在單位大慶市自然資源局列爲第三人,請求重新做出工傷認定決定。2021年5月28日,哈爾濱市香坊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

2021年7月7日,哈爾濱市香坊區法院作出的判決書顯示,二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爲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作出撤銷兩被告黑龍江省人社廳和大慶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判令被告大慶市人社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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