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監會對人保財險違法行爲進行行政處罰

銀保監會今天在官網發佈了對人保財險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銀保監會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財險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爲,具體包括:

一是修改後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經批准或者備案後,在新訂立的保險合同中使用原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2013年10月24日,人保財險向原中國保監會申請備案《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2013年12月4日,該條款備案通過。2018年4月26日,人保財險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備案《借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2019年1月24日,該條款備案通過,原《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同時廢止。自2019年2月至11月,人保財險在與某集團合作中承保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業務,保險單均顯示爲《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保險單(電子保單)》,投保單所附條款均爲2013年備案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

二是未嚴格執行經中國銀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費率。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人保財險在與某集團合作中承保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及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多年期)業務,人保財險均直接採用該集團推送的“保險費率數據”對單一客戶進行承保,但該集團的保險費率覈定規則與人保財險備案的保險費率覈定規則不同。人保財險未嚴格按照經中國銀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費率覈定單一保單的保費。

三是未嚴格執行經中國銀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在人保財險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及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多年期)備案條款中,均有“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內容。人保財險在與某集團合作中,根據人保財險業務系統的功能設置,電子保單的生成,需要外部(含投保人)發起觸發(查詢、下載等)動作,纔會在系統中生成相應正式電子保單,即電子保單不觸發,不生成。人保財險在借款人投保成功後,只是將電子保單的下載鏈接返回給該集團;自2019年9月起,借款人投保成功後,可在某APP“借款詳情”中查看保費金額、電子保單等信息。該集團在與人保財險的業務合作中,僅作爲互聯網金融信息平臺,提供業務推薦服務,而非投保人的代理人。人保財險未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時任人保財險副總經理吳建林,作爲信用保證保險事業部分管領導,對上述行爲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時任人保財險信用保證保險事業部總經理倪宏,作爲信用保證保險事業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上述行爲負有直接責任。

綜上,銀保監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爲,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對人保財險罰款5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分別對吳建林、倪宏警告並罰款10萬元。(總檯央視記者 王善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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