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別用“誣告”論看待“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 | 沸騰

備受關注的“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另一位嫌疑人王某文也有了最新結果。

9月6日,山東省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分局按照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依法對王某文中止偵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王某文做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至此,“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涉事的兩名人員,曾信誓旦旦乾淨清白的張某已被逮捕,王某文被治安拘留15日。

而輿論依然洶湧澎湃。

女員工周某最初登在社交媒體上的維權文本在一些細節上和警方調查結果有出入。再加之,警方公佈最新調查結果王某文被處以治安拘留十五日的處罰,而非被逮捕。以至於部分網友開啓了對該女員工的道德聲討。

“她就是誣告”“她應該被定爲誹謗罪,侮辱罪”,乃至上升到對女員工本人的辱罵。還有部分網友甚至表揚王某文的“誠實”,“在房間內只有王某文和周某在場的情況下,他承認了親密行爲,而沒有選擇隱瞞”。“三觀”碎了一地。

不過,也有網友爲女員工說話,認爲對於王某文雖然不批捕,但是行政拘留了,也確實猥褻女方了,只不過不至於構成犯罪。

總之,該案件警方已經給出結果,輿論卻依然撕裂。

在此,需要說的是,那些指責阿里女員工的人需要首先看清這樣一條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從事實層面來看,王某文雖然不構成追究刑事責任,但存在猥褻行爲是確定的,而警方針對猥褻行爲,對王某文處以十五日的拘留處罰,顯然是頂格處罰。

而另一位涉案人張某,因涉嫌強制猥褻犯罪,已經被作爲犯罪嫌疑人,依法被批准逮捕。說女員工涉嫌“誣告、誹謗罪”的網友言論顯然是情緒發言,也站不住腳。

部分網絡輿論如此,不難理解。回溯該案,在整個事件的過程中涉案的雙方,在道德上都存在瑕疵。王某文確實存在猥褻行爲,張某的行爲甚至更爲過分。女員工最初的維權“小作文”一些細節與警方結果不符,但就此被網友定罪誹謗,顯然過重。

回溯該案,其最初引爆輿論的因素有很多,“大公司、男領導、強姦、食堂維權”這類字眼不斷刺激網友的眼球,該話題在輿論場上發酵也在“意料之中”。

在輿論場發酵之後,圍繞該案的一些連帶傳聞,如“阿里開除泄露女員工案件的10位員工”“阿里請了有名的律師”等等都讓一部分網友開始質疑周某。而“王某文妻子連連喊冤”“對王某文終止偵查”,也讓部分網友與“可能被誣告”的王某文共情。

但“情歸情,法歸法”。正如當初不能僅憑女員工的一面之詞,就在輿論層面以“強姦罪”的標準對待王某文和張某,現在也不能以“處以王某文治安拘留十五日的處罰”,就以涉嫌“誹謗罪、誣告罪”爲女員工定罪。

“法律審判”需要證據,“道德審判”也不能“張口就來”。我們不能出於主觀判斷故意忽視一些事實、放大另一些事實,選擇性忽視和選擇性提出都不該出現在“道德審判”中。

不得不承認的是,“職場性侵”是基於權力結構和文化偏見的暴力。涉及性侵案件,受害人取證難、狀告難,是擺在眼前的難題。“你情我願”被誣告成“強姦案”同樣也是會發生的事實。這兩種現象,一個在證明“你有罪”上難度很大,一個在證明“我無罪”上難度很大,法律需要在理解這二者的基礎上權衡。

同時,網友不能在個案基礎上,對受害者證明“你有罪”橫加阻攔,也不能在受害者證明“我無罪”上橫加譴責。

就該案而言,網友不能因爲“王某文被處以治安拘留十五日”就故意忽略其猥褻行爲,故意忽視王某文漠視周某在酒局上被張某猥褻,也不能擴大範圍藉此否認“職場性侵”這一普遍存在的現象,更不能直接爲涉案阿里女員工周某定“侮辱罪、誹謗罪”。

無論如何,“非黑即白、不是xx就是xx”的邏輯在輿論場上永遠不該成爲判斷是非的邏輯。

新京報評論員 | 丁慧

責任編輯:朱學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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