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房住不炒”的浙江方案出來了。

9月10日,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公佈《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指導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意見徵求期間爲2021年9月10日--2021年9月21日。

人口流入大城市新增保障房供應占比力爭達30%以上

《指導意見》提出,“十四五”期間,人口淨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套數佔新增住房供應套數的比例力爭達到30%以上;其他重點發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套數佔新增住房供應套數的比例力爭達到15%以上。

《指導意見》提到,將分兩個時間段來落實上述目標:

一是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爲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羣體住房困難有效緩解,大城市住房突出問題基本解決。

二是到2035年,住房的居住屬性更加突顯,住房供需實現動態平衡,住房保障體系成熟定型,基本實現“住有所居”現代化。

主要面向城區無房新市民、青年人

根據《指導意見》,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城區無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羣體。新開工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爲主;已經開工或建成的住房轉爲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可以適當放寬面積標準,戶型面積大的可以按間出租,適合改造成小戶型的應予以改造。

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由投資主體或運營管理主體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評估確定,或依據政府發佈的參考價格確定。

在發展方式上,保障性租賃住房堅持“誰投資、誰所有”,主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閒置房屋建設,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

支持各地將閒置的或已作爲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的政府投資、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調整作爲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管理。新開工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按照職住平衡原則,主要安排在產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引導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

土地、財稅等多項政策支持

爲了確保目標的完成,浙江省在土地、項目審批、財稅金融等提出了多項支持政策。

土地政策:

重點發展城市,可以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存量閒置房屋和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其他城市,可以利用存量閒置房屋和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新開工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應獨立成棟(幢)、可封閉管理、建築面積不少於3000平方米且不少於50套(間)。

產業園區內的存量工業項目,以及產業園區外畝均效益A、B類龍頭骨幹企業用地面積50畝以上的存量工業項目,在確保安全、滿足職工居住需求、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過新建、拆除重建、擴建等方式,將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佔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佔比上限相應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項目審批:

城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領導爲組長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部門聯審機制,明確項目審批操作指引,組織住建、發改、經信、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對申報認定爲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建設、分配、運營管理方案實施聯合審查,形成聯審意見,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已經開工或建成的住房轉爲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主要審查分配、運營管理方案。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的,在申報認定前,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村集體所在鄉鎮、街道同意;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的,應經產業園區管委會同意。

鼓勵各地探索以告知承諾制的方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手續,實行聯合驗收。同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要建立健全住建、財政、稅務、電力、金融等部門單位的聯動機制,通過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落實項目稅費、民用水電氣價格、金融等優惠政策。

財稅金融:

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積極爭取中央各項補助資金,省級財政在現有經費渠道基礎上加大支持力度。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統籌從土地出讓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讓收入總額(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的“騰籠換鳥”專項經費等各級各類有關資金,用於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債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杭州、寧波等首批入圍重點發展城市

《指導意見》規定,原則上有需求的城市均可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確定爲重點發展城市:1.人口淨流入的大城市、設區市市區;2.“四大都市區”核心區內的城市;3.工業大市、大縣。

重點發展城市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期間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2021-2023年重點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城市名單包括:

一、人口淨流入的大城市

杭州市區、寧波市區、餘姚市、慈溪市、溫州市區、瑞安市、嘉興市區、湖州市區、紹興市區、金華市區、義烏市、台州市區。

二、其他重點發展城市

象山縣、寧海縣、永嘉縣、平陽縣、蒼南縣、龍港市、樂清市、嘉善縣、海鹽縣、海寧市、平湖市、桐鄉市、德清縣、長興縣、安吉縣、諸暨市、蘭溪市、東陽市、永康市、衢州市區、舟山市區、溫嶺市、臨海市、玉環市、麗水市區。

其他未列入重點發展的城市,可根據當地人口規模、產業發展等動態變化情況,報經省政府審覈同意後調整爲重點發展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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