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小學生課外培訓一年花數十萬,離婚父親拒絕承擔,法院怎麼判

父母離婚後,小學生小張一年報課外培訓班花費了數十萬,因父親未按50%的比例支付撫養費,小張與父親對簿公堂。

9月13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閔行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這起撫養費糾紛案件,最終判決被告每年應承擔原告撫養費12萬元。

夫妻離婚後,孩子一年報班數十萬

丈夫張某(化名)與妻子陳某(化名)婚後育有一子小張,後因夫妻感情不合,夫妻二人於2018年11月辦理離婚登記,並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小張隨母親陳某共同生活,張某支付撫養費方式如下:對於小張的教育費用,包括學費、學雜費、校服費、校車費及保險費、醫療費等合理費用,張某按照50%的比例承擔;對於其它經張某認可小張參加的興趣班、夏令營等活動(目前小張在學的興趣班張某均認可,新增課程需額外徵求張某意見),張某按照50%的比例承擔費用,陳某須提供相關活動費用證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張某已按照50%的比例支付包括鋼琴課、英語閱讀課、芭蕾課、羽毛球集訓課、旱地冰球課程、美術課、街舞課、輪滑球課、遊美夏令營、輪滑球課、遊美夏令營、泉州古建築遊學團、機器人學校集訓、室內滑雪興趣班及集訓、千島湖夏令營、瑪蒂爾達音樂劇、考級標準服裝費、生日蛋糕及送禮、校車費、餐費、牙醫相關費用、班費及學校學雜費、暑期機票及高鐵費、年度商業保險、書籍費等項目費用,共計支付71807元:另有搖滾學校音樂劇、展覽、旅遊機票、書籍等費用4499元未支付。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原告發生另有旱地冰球費、鋼琴課、羽毛球課、芭蕾學費及鞋子費、舞臺劇、藝術展、牙醫費、學校學費、雜費及班費、文具、護眼燈及服裝費等共計產生花費89099元。在此期間,父親張某不再根據陳某提供的費用清單按50%比例結算各筆費用,而改爲每月支付撫養費8333元(摺合10萬元/年)。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的工資收入情況爲20580.11元至48728.56元不等。

2020年4月,被告與案外人某科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該公司向被告支付服務年限經濟補償52588元以及額外經濟補償120333.33元。

被告:不認同給孩子報太多興趣班

原告小張訴稱,張某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約定,無故少給、拖欠撫養費,要求張某補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的撫養費42168.50元及違約金1054元;並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33年7月1日止,每年6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年撫養費177000元(摺合14750元/月)。

被告張某辯稱,不能以原告母親陳某決定的標準要求支付撫養費。首先,孩子在讀小學,其不認同陳某給孩子報太多興趣班的做法。比如旱地冰球課,學校也開設了課程,無需再重複報班;又如,街舞課、暑期班都是離婚後增加的課程,無報班必要,且陳某都是等花銷實際發生後才告知被告,違背了離婚協議中的約定。

其次,過多的興趣班也影響孩子正常休息,犧牲孩子身心健康,作爲家長應多花時間陪伴孩子。

最後,被告因疫情原因,已被公司裁員,原告主張的部分費用不盡合理,比如校車可由公共交通替代,看牙可至公立醫院就診等,原告年花銷最多20萬元,被告同意每年承擔10萬元撫養費。

法院:審查未成年人實際生活和教育需要

上海閔行法院認爲,本案中,原告主張的撫養費金額雖高,但該主張具有未成年人既有生活消費水平居於高位、撫養人具有負擔能力和負擔意願的事實基礎,故應進行如下審查。

首先,審查撫養人之間就子女撫養費約定的具體內容。原告母親陳某與被告張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就原告應支付的撫養費進行了約定,協議真實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本案中,對於原告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間因就學、醫療發生的牙醫費用、學費、班費合計64200元,因雙方對該費用的負擔具有明確約定,根據離婚協議書之約定,應當由被告按照50%的比例承擔。故原告所提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對於2019年12月起被告應承擔的撫養費,現原告要求被告按年支付固定金額的撫養費,被告雖就撫養費金額及付款方式提出異議,但亦認可按固定金額支付,系雙方合意,法院予以採納。

第二,審查被撫養的未成年人實際生活和教育需要。

對於原告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間,因旱地冰球、鋼琴、羽毛球、芭蕾興趣班發生的考級費、冬令營(長春)機票合計21226元,上述課外活動系陳某與被告離婚前,原告已確認參加的,且因興趣班衍生的費用,確係原告因參加興趣班所實際產生,金額及用途尚屬合理。故根據約定,上述費用應當由被告按照50%比例承擔。

此外,在被告不同意爲原告安排太多課外興趣班的情形下,要求被告分擔現有全部課外興趣培訓班費用不盡合理。故對於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間,原告因觀看舞臺劇、藝術展所產生的費用,以及原告主張的保姆費、餐飲費,離婚協議書對此並未作明確約定,且相關費用的支出亦未事前徵得被告的同意。故原告相關主張,法院難以支持。

第三,審查支付撫養費一方的實際負擔能力。

法院認爲,本案中,對於被告的負擔能力,不能單純地以其當前失業的狀態加以判斷,應結合其失業原因以及所從事行業收入水平等因素予以認定,且被告現亦同意支付每年10萬元的撫養費。

綜上,上海閔行法院酌定被告每年應承擔原告撫養費12萬元,由被告於每月向原告支付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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