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慕

安徽證監局昨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6號,原文如下:

當事人:安徽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豪潤達或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區燕南路1308號。

王冬雷,男,1964年1月出生,時任德豪潤達董事、實際控制人,住址: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

王晟,男,1967年9月出生,時任德豪潤達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住址: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

李華亭,男,1962年11月出生,時任德豪潤達副董事長、總經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郭翠花,女,1963年10月出生,時任德豪潤達執行副總經理、財務總監,住址: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

塗崎,男,1977年7月出生,時任德豪潤達執行副總經理、董事會祕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

王建國,男,1956年3月出生,時任德豪潤達獨立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區。

郝亞超,女,1978年12月出生,時任德豪潤達獨立董事,住址:天津市河西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德豪潤達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德豪潤達、王冬雷、王晟、李華亭、郭翠花、塗崎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並要求聽證;當事人王建國、郝亞超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我局於2021年6月11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當事人德豪潤達、王冬雷、王晟、李華亭、郭翠花、塗崎委託的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德豪潤達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德豪潤達未按規定披露關停LED芯片工廠的重大事件,導致2018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

2018年12月10日,德豪潤達召開總裁辦公會,形成壓縮芯片事業部規模、逐步關閉芯片工廠的決議。該決議形成後,公司即開始着手實施蕪湖德豪潤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蚌埠三頤半導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蚌埠三頤)、大連德豪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芯片及封裝工廠的減產閉廠工作。LED芯片業務是公司的主營業務,公司關於芯片工廠關閉決議的形成及實施會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規定的“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構成重大事件。德豪潤達未就該事項發佈臨時公告,也未在2018年年報中予以披露,導致2018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上述行爲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德豪潤達虛增2018年度利潤,導致2018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一)德豪潤達少計提LED芯片業務相關非流動性資產減值準備,虛增2018年度利潤2,910,586,411.77元。

根據LED芯片行業外部環境和公司經營情況,2018年底,德豪潤達LED芯片業務相關非流動性資產存在明顯減值跡象,但德豪潤達未對該部分資產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全面評估,合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導致2018年年報少計提資產減值準備2,910,586,411.77元,虛增2018年度利潤2,910,586,411.77元。

(二)德豪潤達少計提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虛增2018年度利潤95,000,000.00元。

2017年6月,地方政府部門下發通知,稱爲了加快LED倒裝芯片項目實施進度,同意撥付德豪潤達控股子公司蚌埠三頤產業扶持基金1.25億元。蚌埠三頤分別於2018年2月、2018年4月收到該地方政府部門撥付的1,000萬元、1,500萬元。經查,2018年年報披露前,德豪潤達已得知地方政府部門決定停止撥付政府補助,該剩餘10,000萬元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年)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全額計提壞賬準備。德豪潤達在2018年年報中對該項其他應收款按照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準備5,000,000.00元,少計提95,000,000.00元,虛增2018年度利潤95,000,000.00元。

(三)德豪潤達未計提未決訴訟預計負債,虛增2018年度利潤452,971,200.00元

2018年8月10日,就美國Lumileds公司起訴德豪潤達侵佔商業祕密一案,美國加州法院陪審團作出初步裁決:由於挪用商業祕密,德豪潤達少支出了研發費用,德豪潤達須向Lumileds補償研發費用6,600萬美元。德豪潤達2018年年報披露了該訴訟事項,但未計提預計負債。2019年5月10日,德豪潤達披露訴訟進展公告,稱根據美國加州法院作出的判決,被告德豪潤達、王冬雷和陳某毅應向原告Lumileds支付6,600萬美元。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第四條的規定,該所涉未決訴訟事項應當確認爲預計負債,但德豪潤達未予計提,導致2018年年報少計提預計負債452,971,200.00元(按2018年12月31日匯率1美元=6.8632人民幣計算),虛增2018年度利潤452,971,200.00元。

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8日,德豪潤達相繼發佈關於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2018年年報進行會計差錯調整。公告的會計差錯更正結果與我局調查結果一致。

綜上,德豪潤達少計提資產減值準備2,910,586,411.77元,少計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95,000,000.00元,未計提未決訴訟預計負債452,971,200.00元,合計虛增2018年度利潤3,458,557,611.77元,導致2018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德豪潤達的上述行爲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上述違法事實,有德豪潤達相關公告、2018年年報、相關會議紀要、決議、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情況說明、相關明細賬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德豪潤達的上述行爲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王冬雷,時任公司董事、實際控制人,公司重大事項管理層需向其進行彙報,且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決策權,王冬雷知悉並同意上述違法行爲。王晟,時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與王冬雷是兄弟關係,屬於一致行動人,全面負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知悉上述違法行爲。李華亭,時任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知悉上述違法行爲,雖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但對公司重大事項不起決定、主要作用。郭翠花,時任公司執行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分管公司財務工作,知悉上述涉及財務事項的違法行爲並具體負責相應財務處理工作。塗崎,時任公司執行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祕書,主要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相關工作,知悉公司關停LED芯片工廠的重大事項,未將該事項進行臨時公告,也未在2018年年報中予以披露。王建國,時任公司獨立董事,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並長期從事財務審計工作,應當具備發現公司財務處理方面存在違法事實的專業能力,但對公司的違法行爲並未提出異議。郝亞超,時任公司獨立董事,具有律師資格,並長期從事法律工作,應當具備發現公司未決訴訟很可能敗訴的專業能力,但未予指出,也未對公司的違法行爲提出異議。對於德豪潤達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王冬雷、王晟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華亭、郭翠花、塗崎、王建國、郝亞超是其他責任人員。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聽證會和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主要申辯意見:

(一)德豪潤達、王冬雷、王晟、李華亭、郭翠花、塗崎、王建國、郝亞超共同提出的申辯意見

1.德豪潤達不存在未按規定披露關停LED芯片工廠的重大事件,導致2018年年報涉嫌重大遺漏情形。理由:總裁辦公會無權決定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德豪潤達未作出關閉芯片工廠的有效決議;在總裁辦公會後未實施關閉芯片工廠的具體操作;已在2018年年報中對LED芯片業務情況作出分析,已經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德豪潤達因疏忽導致LED芯片業務相關資產減值準備範圍確定出現失誤,從而導致在LED芯片業務非流動性資產減值準備上出現少計提的情形,但已在2018年年報披露後及時作出會計差錯調整,補充計提LED芯片業務相關非流動性資產減值準備。

3.德豪潤達對政府補助存在合理期待,不存在少計提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虛增2018年度利潤情形。

4.德豪潤達不存在未計提未決訴訟預計負債,虛增2018年度利潤情形。理由:陪審團的初步裁決尚不構成德豪潤達的現時義務;德豪潤達在國內已經提起針對性訴訟,該等訴訟最終可能賠償金額不能可靠計量;各方共同簽署的和解協議最終確定的和解金額與初步裁決結果不同。

德豪潤達全部申辯意見如上,認爲不應被處罰。

(二)相關責任人提出的申辯意見

在上述意見基礎上,相關責任人進一步提出以下主要意見。

1.王冬雷的申辯意見:(1)未在公司擔任執行董事職務,不直接參與德豪潤達的日常經營管理,對公司沒有完全控制力,總裁辦公會會議紀要關於關閉LED芯片工廠的內容未實際執行。(2)2018年底及2019年初曾經多次向管理層及會計師事務所建議2018年年報應當對LED芯片業務全部資產計提減值準備,但是,公司內部對LED芯片業務發展判斷存在較大分歧,因疏忽導致在確定LED芯片業務相關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範圍上出現失誤,出現少計提情形。(3)在政府補助的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計提、未決訴訟預計負債計提事項上已經勤勉盡責,忠實履職。綜上,申辯人認爲不應被處罰。

2.王晟的申辯意見:(1)不是德豪潤達實際控制人,雖是董事長,但因身體原因,不直接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對公司涉及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等重大事項沒有決定權,總裁辦公會會議紀要關於關閉LED芯片工廠的內容未實際執行。(2)在LED芯片業務相關非流動性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政府補助的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計提、未決訴訟預計負債計提事項上已經勤勉盡責,忠實履職。綜上,申辯人認爲不應被處罰。

3.李華亭的申辯意見:(1)本人不能決定德豪潤達的重大事項,總裁辦公會會議紀要關於關閉LED芯片工廠的內容未實際執行。(2)在LED芯片業務相關非流動性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政府補助的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計提、未決訴訟預計負債計提事項上已經勤勉盡責,忠實履職。綜上,申辯人認爲不應被處罰。

4.郭翠花的申辯意見:在LED芯片業務相關非流動性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政府補助的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計提、未決訴訟預計負債計提事項上已經勤勉盡責,忠實履職。上述事項的財務處理及其結果經過評估師和專業會計師的審計取證確認,基於其複雜性及專業性,對此予以認可並支持是勤勉盡責履職的表現。綜上,申辯人認爲不應被處罰。

5.塗崎的申辯意見:(1)擔任德豪潤達董事會祕書期間,積極完成公司相關信息披露工作。(2)在2018年年報第四節經營情況討論及分析中如實披露了LED芯片業務的經營情況;2019年1月30日公司的業績預告修正及2019年2月28日的業績快報中公司都對LED芯片業務作出風險提示,已經勤勉盡責,忠實履職。(3)在LED芯片業務相關非流動性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政府補助的應收款壞賬準備計提及未決訴訟預計負債計提事項上已經勤勉盡責,忠實履職。綜上,申辯人認爲不應被處罰。

6.王建國的申辯意見:(1)積極配合調查工作,態度端正,符合法定減免責任的條件。(2)對未按規定披露關停LED芯片工廠的重大事件不知情,不存在主觀過錯。(3)任職期間已經積極全面履行了董事職責,不存在任何未勤勉盡責的情形。(4)作爲獨立董事,沒有信息披露違法的動機和意圖,不應被認定爲其他責任人員。綜上,申辯人認爲不應被處罰。

7.郝亞超的申辯意見:(1)本人非審計委員會委員;不具備判斷“很可能敗訴”的專業能力;是否會敗訴是法律問題,但是否確認爲預計負債,是會計處理事項。(2)《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第十五條,對未決訴訟規定了“如預期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可豁免披露”的情形。(3)對於該案的其他三項事項,不存在主觀過錯或重大過失,不應當受到行政處罰。(4)已經勤勉盡責,履行了關注、提出意見的義務。(5)任職時間短,不可能全面瞭解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公司安排獨立董事進行現場檢查的時間較短,無法對所涉事項進行了解並形成基本判斷,只能信賴管理層和中介機構的判斷。(6)作爲外部董事,缺乏信息披露違法的動機和主觀過錯,不應被認定爲其他責任人員。(7)積極配合調查工作,態度端正,符合法定減免責任的條件。綜上,申辯人認爲不應被處罰。

經複覈,針對當事人共同提出的申辯意見,我局認爲:

1.關於德豪潤達未按規定披露關停LED芯片工廠問題。LED芯片產能、芯片工廠關閉情況等在案證據顯示,德豪潤達在總裁辦決議未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實際推進了關停芯片工廠的相關工作,並在德豪潤達第六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的議案中承認了關停LED芯片工廠的系列動作。綜上,公司應按規定對該事項進行完整披露。

2.關於少計提LED芯片業務相關非流動性資產減值準備問題。綜合分析2018年底LED芯片行業外部環境和公司經營情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2018年底德豪潤達LED芯片業務相關非流動性資產屬於有確鑿證據表明存在減值跡象的資產,公司應當對該部分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合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而公司對上述存在減值跡象的資產,因減值測試範圍不完整,導致計提的減值準備不準確。疏忽、內部分歧不是公司少計提LED芯片業務相關非流動性資產的免責事由。

3.關於少計提政府補助的壞賬準備問題。在案證據顯示,德豪潤達在2018年年報披露前,已經知悉地方政府部門停止撥付1億元政府補助。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規定,獲取書面文件不是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必須條件,德豪潤達應在知悉該地方政府部門停止撥付政府補助時計提壞賬準備。

4.關於未計提未決訴訟預計負債問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第四條的規定,美國未決訴訟事項滿足確認預計負債的三個條件,德豪潤達應當在2018年年報中計提預計負債452,971,200.00元。關於德豪潤達提出的在中國提起針對性訴訟,金額不能可靠計量的問題,在中國提起的針對性訴訟與美國的未決訴訟是兩個獨立的經濟事項,不影響資產負債表日預計負債金額。關於和解協議最終確定的和解金額與初步裁決結果不同,不影響當年的會計處理。

綜上所述,我局對上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針對相關責任人在上述意見基礎上進一步提出的申辯意見,我局認爲:

1.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勤勉盡責,對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作爲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瞭解並持續關注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已經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應當主動調查、獲取決策所需要的資料,積極問詢,提出質疑,提供建議,不知情、不瞭解、未參與不能成爲免責事由。相反,在正常履職的情況下,不知情、不瞭解、未參與恰恰是其未勤勉盡責的證明。

2.作爲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職責相匹配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水平,獨立發表專業意見和專業判斷,即使借鑑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專業意見,也要獨立承擔責任。不能以其他機構或者個人未發現、未指出爲由,請求免除其主動調查、瞭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情況、確保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發生信息披露違法行爲時,其他主體是否發現、是否指出錯誤,不能免除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一旦公司存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爲,即使上述人員並未組織、策劃、主動參與、積極實施違法行爲,因其所負有的勤勉義務及保證責任,除非能夠確定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否則,應當作爲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配合調查不是法定免責事由。

4.我局認定責任和確定處罰幅度時,已綜合考慮責任人配合調查、涉案程度、崗位職責、專業背景、任職期間履行職責等情況。

5.王冬雷、王晟、李華亭、郭翠花、塗崎、王建國、郝亞超未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已切實勤勉盡責。

綜上所述,我局對上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安徽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冬雷、王晟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其他責任人員李華亭、郭翠花、塗崎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四、對其他責任人員王建國、郝亞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601998)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1年9月10日

對於ST德豪的信披違規行爲,有律師表示,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在2019年4月29日到2020年6月22日之間買入ST德豪股票,並且在2020年6月22日收盤時仍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參與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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