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琶洲對話丨廣東財經大學孫佔利教授:地方數據立法三大難點亟待突破,要重視數據的“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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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丨琶洲數智論壇:地方數據立法發展前沿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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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應如何通過數據立法,更好發揮數據要素價值?9月11日,由南方財經全媒體集團、廣州琶洲人工智能與數字經濟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共同指導,琶洲智庫主辦的琶洲數智論壇(第2期)召開,本次論壇主題爲“地方數據立法發展前沿探討”,聚焦數據立法的各項議題。

論壇上,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智慧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孫佔利表示,總體來說,目前國內地方在數據立法上,面臨立法權限、立法理念、立法內容等難點。在數據“開發”上,可考慮授權運營等。

地方數據立法面臨三大難點

孫佔利表示,目前國內地方在數據立法上,有立法權限、立法理念、立法內容三大難點。

立法權限上。以數據權爲例,他認爲《民法典》中並沒有確定數據產權及其歸屬,因此各個地方在制定有關條例上,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立法權限。“目前不少地方採取了權益保護的方式,也有使用其他權利保護的方式(如用知識產權保護),用法律關係保護的方式(比如合同關係等)。”他進一步解釋,授權立法的方式也可以考慮,但難度較大。

立法理念上,孫佔利強調不能爲了立法而立法,數據立法是爲了推動數字經濟的發展,地方立法應充分考慮立法特色和服務於本地的區位優勢。就安全與發展而言,《數據安全法》規定了“安全與發展統籌並重”,在具體工作中如何做到統籌並重,這個度怎麼把握,這個流程該怎麼操作,在安全與發展的具體落實過程中,實際上有很多工作需要在地方立法中得到制度化落實。

立法內容上,地方數據立法一定要有具體的抓手。“每個地方的情況都不一樣,立法一定要服務於地方的發展規劃和競爭優勢。本地的優勢與核心競爭力是什麼,當地企業的立法訴求是什麼,這些都需要明確,數據立法的定位清晰,才能夠切實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他以廣州爲例,可以多角度來定位,數據立法能不能考慮推動廣州成爲大灣區智慧城市羣的引領者或者引跑者,成爲廣東省乃至華南地區的數據樞紐……這都是數據立法工作者們需要關注的重點。

相比數據“開放”,更要重視數據的“開發”

“我們國家這麼多年以來,從來沒有出現過,各地都在圍繞某個領域進行專門立法,甚至產生立法競爭的現象,這十分可喜。”當前國內各地都在數字經濟領域發力,着力於制定地方立法,孫佔利表示,這代表着我國法律視野的提高,法制意識的進步。

但與此同時,孫佔利表示,不少地方在制定相關立法的時候,重視公共數據的“開放”,卻往往忽視了公共數據的“開發”。關於公共數據的開放利用,他表示,它應當不以營利爲目的,但不能因此認爲是無償或免費的。“各地可考慮按‘十四五規劃’的部署探索推進授權運營。立法創新的重點可放在機制創新上,要通過立法打造一套完善的數據開發利用機制出來,主要包括主體、平臺及責任,特別是內部機制的統籌協調和數據開放平臺、數據融合應用平臺等平臺的統一協調,這都是數據立法的可能創新點。”

促進跨境數據流動,要發揮本地優勢

近日,橫琴、前海兩大合作區綱領性方案相繼落地,分別提到促進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建設跨境貿易大數據平臺、境內外口岸數據互聯等,數據跨境已成爲推動全球化的增長引擎。隨着《數據安全法》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基本法的出臺,在頂層設計上對數據跨境也有了規制。地方應如何基於自身特點,發揮數據立法的作用,促進數據跨境流動?

孫佔利表示,“跨境數據流動”相對應的一個詞是“數據的本地化”。立法要促進跨境數據流動的時候,依然要強調立法的特色。對廣州而言,需要結合相關政策去思考和作爲。通過數據立法,助力大灣區形成打破時空限制的,集網絡化、數字化、智能化一體的智慧城市羣。

同時,在跨境數據流動方面,孫佔利表示,還有幾個問題要重點關注。數據在跨境流動的時候,要注意分級分類,要關注用途。分類上,有商業數據的合作開發利用,文化數據的交流與合作等。涉及到民生領域的,比如疫情防控的相關數據,一定要加強透明共享。

跨境數據的流動如何做到“安全有序”?孫佔利進一步解釋,第一,安保措施要落實到人;第二,對重要數據,要有與之相適應的保護方案;第三,將來,主體一旦違反了有關責任,這種法律責任是什麼,在相關的立法中要進行明確,這樣才能夠促進跨境數據的合法有序的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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