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於印發《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資環〔202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

爲了規範和加強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使用和管理,有效防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風險,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我們制定了《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和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和管理辦法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2021年9月3日

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和加強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使用和管理,有效防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風險,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是企業自行提取、自行使用,專門用於履行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責任和義務的經費。

第三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危險廢物填埋場退役費用的預提、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他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可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退役費用預提、使用和管理規定。

第四條 預提危險廢物填埋場退役費用是責任單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退役費用按照“企業預提、政府監管、確保需求、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列入責任單位投資概算或經營成本。

第五條 責任單位應根據本辦法規定建立退役費用預提和管理計劃,並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動態調整管理計劃,保證退役費用滿足實際需求。

第二章  費用預提

第六條 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滿足危險廢物填埋場退役後穩定運行的原則,計算退役費用總額,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預計棄置費用,一次性計入相關資產原值,在退役前按照固定資產折舊方式進行分年攤銷,並計入經營成本。

第七條 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等規定,退役費用最低預提標準分別爲:

(一)柔性填埋場。按照超額累退方法計算,總庫容量低於20萬立方米(含)的,按照200元/立方米標準預提;超過20萬立方米小於50萬立方米(含),所超部分按照150元/立方米標準預提,超過50萬立方米的,所超過部分按照100元/立方米標準預提。

(二)剛性填埋場。按照超額累退方法計算,總庫容量低於20萬立方米(含)的,按照30元/立方米標準預提;超過20萬立方米的,所超過部分按照20元/立方米標準預提。

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地方經濟發展水平、人工成本、退役工作實際需求等因素,在前述年度退役費用預提最低標準基礎上確定本行政區域退役費用預提最低標準,但不得低於國家標準。

責任單位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根據退役工作實際需要,適當提高退役費用提取標準。

第八條 對新建或已建未運行的危險廢物填埋場,應從運行當年開始,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預提、攤銷退役費用,直至運行封場。其中,預提退役費總額=填埋場庫容×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應標準。

對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運行的危險廢物填埋場,預提退役費用總額由兩部分相加組成,分別是:

(一)已填庫容的預提費用=已填庫容量×(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應費用標準×剩餘庫容量佔總庫容量的比例)。計提後應攤銷的部分,可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至封場前分攤完畢。

(二)未填庫容的預提費用=剩餘庫容量×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應費用標準。應從本辦法實施當年開始根據剩餘庫容量預提,根據實際填埋量攤銷退役費用,直至運行封場。

第九條 危險廢物填埋場提前退役或終止運營的,退役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如仍需履行退役責任,則按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單位主體發生變化的或者工業企業自建危險廢物填埋場所有權變更的,退役費用及維護責任由變更後的責任單位承擔。

第三章  費用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 責任單位應當建立退役費用資金專項管理制度,明確退役費用提取、攤銷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按規定提取、攤銷和使用。

第十一條 退役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二條 退役費用資金使用應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挪用,只可用於支付封場後履行退役責任所必需的支出,具體包括:

(一)大氣、廢水、地下水等生態環境監測,滲漏檢測層監測和評估,滲濾液水位監測。

(二)地表水、地下水、滲濾液收集處理系統運行。

(三)危險廢物污染防治。

(四)與退役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 責任單位應採取措施,確保退役費用資金滿足履行退役責任實際需求。所預提退役費用不足的,由責任單位補足。結餘部分,由責任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調整和使用。

第十四條 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披露退役費用預提、攤銷和使用等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責任單位應加強退役費管理,每年6月30日前將退役費預提、攤銷和使用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同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責任單位提取的退役費用資金屬於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集中管理和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地方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退役費用的預提、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責任單位未按照本辦法預提和使用退役費用的,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爲,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爲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責任單位是指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危險廢物填埋場的法人單位及工業企業自建危險廢物填埋場的法人單位。

退役期是指危險廢物填埋場封場後,爲實現環境無害化的後續維護期。退役費用按填埋場封場後30年計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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