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烏海銀行某分行違法被罰 代爲履職人員未在時限內報告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2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發佈的鄂爾多斯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鄂銀保監罰決字〔2021〕19號)顯示,烏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分行存在“指定代爲履職人員未在規定時限內報告”的違法違規事實。 

鄂爾多斯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對其罰款10萬元。 

該行官網顯示,烏海銀行的前身是烏海市商業銀行,成立於2006年9月,是內蒙古自治區第三家地方性股份制商業銀行。2010年1月,經中國銀監會正式批准,烏海市商業銀行更名爲“烏海銀行”。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爲原文:

(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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