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實習編輯 李澤東    

11月1日,中國證監會官網發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市場禁入決定書(婁曉曦)》,內容如下:

當事人:婁曉曦,男,1961年5月出生,時任北京京西文化旅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文化)副董事長,時任北京文化子公司北京世紀夥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夥伴)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北京文化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場禁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婁曉曦要求,我局舉行聽證會,聽取了婁曉曦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北京文化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8年7月,北京文化子公司世紀夥伴將影視劇《大宋宮詞》15%的投資份額收益權作價10800萬元轉讓給海寧博潤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寧博潤)。2019年1月,海寧博潤向世紀夥伴支付首筆轉讓費2300萬元。該項業務在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報告中確認收入10188.68萬元。

世紀夥伴與雅格特國際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格特)簽訂《項目轉讓協議》,世紀夥伴將影視劇《倩女幽魂》60%的投資份額收益權作價38000萬元轉讓給雅格特。協議顯示的簽署時間爲2018年12月10日,實際上該協議並非在2018年簽署。2019年3月,雅格特向世紀夥伴支付首筆轉讓費5500萬元。該項業務在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報告中確認收入35849.06萬元。

經查,《大宋宮詞》《倩女幽魂》投資份額收益權轉讓未真實發生,交易資金系由北京文化授權婁曉曦全權負責的舟山嘉文喜樂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提供。婁曉曦安排、組織、實施上述虛假轉讓投資份額收益權,虛構資金循環,流回世紀夥伴。

世紀夥伴虛假轉讓《大宋宮詞》《倩女幽魂》投資份額收益權,導致北京文化在2018年年度報告中虛增收入合計46037.74萬元,佔當期營業收入(追溯調整前)比例爲38.20%,虛增淨利潤19108.02萬元,佔當期淨利潤(追溯調整前)比例爲58.94%。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以上違法事實,有相關合同、銀行流水、記賬憑證、公告文件、相關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以及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北京文化上述行爲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爲。

時任北京文化副董事長、世紀夥伴董事長婁曉曦知悉、組織、實施財務造假行爲,導致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婁曉曦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陳述申辯中提出如下意見:第一,北京文化爲系統性財務造假,其本人僅是知悉及協助執行者,並非最高決策者,不應認定爲組織實施造假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某僅爲不瞭解全貌的協助執行者。第二,其本人是北京文化財務造假的實名舉報人。綜上,請求從輕處罰,對本案其他的主要責任人員從重處罰。

經複覈,我局認爲:

第一,根據在案證據,我局認定的《大宋宮詞》《倩女幽魂》虛假投資份額收益權轉讓合同由世紀夥伴簽署,婁曉曦安排虛構資金循環,世紀夥伴副總經理陳某參與案涉虛構資金流轉指令下達。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婁曉曦知悉、組織、實施案涉財務造假,我局責任人員的認定準確。

第二,我局對婁曉曦的市場禁入年限已充分考慮了涉案行爲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責任人員的職務、情節、在違法行爲發生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等情況,量罰適當。

綜上,我局對婁曉曦及其代理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當事人婁曉曦組織、實施案涉財務造假,導致北京文化信息披露違法,違法情節嚴重。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婁曉曦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局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市場禁入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中國證監會官網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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