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日報 

鼠年首個交易日金融市場大幅波動,期貨“老炮”穿倉損失超百萬,期貨公司將其告上法庭。近日,廣東高院判了。

期貨投資者未按約定追加保證金,期貨公司有權強行平倉並要求投資者承擔損失嗎?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投資者孔某償還某期貨公司1295711.83元並支付利息。

鼠年首個交易日金融市場大幅波動,期貨“老炮”穿倉損失超百萬

據廣州中院官微,2020年2月3日,因孔某持有的期貨合約開盤後跌停,致使交易結算單顯示孔某賬戶的客戶權益減少至556586.17元。因持倉保證金爲3432030元,故風險率降低至16.22%,遠遠低於100%。

當日,該期貨公司通過手機短信及微信方式多次向孔某發送追加保證金及強行平倉信息,孔某通過微信回覆其在國外,只能明天處理。

該期貨公司在2月4日開盤前的集合競價階段,曾多次嘗試以跌停價格掛單,但均未能成交。最終,於2月4日9時許進行了平倉。當日的交易結算單顯示,客戶權益及可用資金均爲-1295711.83元。

同日,該期貨公司向孔某發函要求孔某支付墊付資金1295711.83元。孔某拒絕支付,該期貨公司遂將其訴至法院。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孔某償還該期貨公司1295711.83元並支付利息。孔某不服,提起上訴。

據瞭解,2020年2月3日是鼠年首個交易日,A股開盤跌8%以上,超3000只股票跌停,商品期貨不少品種開盤跌停。截至當日收盤,上證指數跌7.72%,橡膠、原油、鐵礦等期貨品種全天跌停未開板,十年期國債期貨上漲1.37%收於100.970元,創3年來新高,具有避險屬性的黃金期貨價格漲幅2.68%,收於359.68元/克。

值得注意的是,孔某是一位不折不扣的期貨“老炮”。

早在2009年6月11日,孔某就向該期貨公司提交開戶申請表,申請期貨交易開戶。同日,孔某簽署了《客戶須知》及《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孔某在《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後手寫“以上《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各項內容,本人已閱讀並完全理解”並在客戶簽名處簽字。當日,雙方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孔某完成並通過了原油期貨基礎知識測試。

投資者認爲期貨公司三處違規,法院均未支持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孔某認爲期貨公司在原油期貨知識測試、強行平倉時機以及調整保證金比例方面存在違規行爲。

1.孔某稱該期貨公司主動幫助其通過原油期貨知識測試,違規使其獲得原油期貨交易資格,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的情形,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某期貨公司承擔。

法院表示,孔某並未提交證據證實該期貨公司幫助其通過原油期貨知識測試,該期貨公司提交的原油期貨基礎知識測試成績單、測試圖像採集等證據則證實孔某自主完成並通過測試,故不存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和前述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的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因此,應當認定涉案《期貨經紀合同》有效。

2.孔某稱該期貨公司在強行平倉前一天曾與其電話溝通同意其自行平倉,卻在第二日剛一開盤就強行平倉,導致價格和時機對其非常不利,認爲應由該期貨公司承擔違反約定處理不當造成的損失。

法院查明,雙方合同第四十二條明確約定,在孔某的風險率達到或低於100%時,該期貨公司將按約定方式向孔某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孔某有義務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否則該期貨公司有權在事先未通知乙方的情況下,對孔某的部分或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直至風險率≥100%,孔某承擔強行平倉所發生的全部損失及相應的手續費。

孔某主張其與該期貨公司改變上述約定,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孔某未能舉證證實該期貨公司同意其自行平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根據雙方合同第四十六條約定,只要該期貨公司選擇的平倉價位和平倉數量在當時的市場條件下屬於合理的範圍,孔某同意不以強行平倉的時機未能選擇最佳價位和數量爲由向該期貨公司主張權益。

2020年2月3日,孔某接到該期貨公司通知後,未按約定追加保證金。該期貨公司於2020年2月4日開盤前集合競價階段曾嘗試以較高價格掛單未能成交,在此情況下在開盤後即平倉,處理並無不當。

3.在一審過程中,孔某提出該期貨公司在沒有他同意和確認的情況下,自行對保證金比例進行調整,提高了孔某的風險。

對此,該期貨公司提交了由孔某簽署的保證金調整申請表及客戶申請保證金優惠聲明,證明保證金比例調整系由孔某主動申請並經該期貨公司同意,且在實際履行中,孔某未對此提出過異議,孔某主張該期貨公司私自調整保證金比例,要求其簽署空白文件,但未提交證據對此予以證實。

最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個月就有客戶“欠費”,法院:投資者承擔強平損失!行業人士給出建議

事實上,在今年10月極端行情頻發的日子裏,就有期貨公司和投資者遇到了上述案件中的情況。

曾有行業人士發朋友圈哭訴:“最近連續出現極端行情,期貨公司從業人員‘’壓力山大‘’,有客戶面臨強平甚至穿倉,需要天天給客戶打電話追加保證金,悲催!期待穿倉的客戶看到我朋友圈後,自覺把穿倉的錢轉到自己期貨賬戶裏吧。”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期貨公司風控經理告訴記者,今年10月以來行情波動確實比較大,尤其是一些黑色系商品連續多次出現停板情況,給各公司的風控增加了不少工作。風控平完空頭平多頭,客戶情緒自然也很激動,風控處理起來也特別被動。此外,行情留給期貨公司的處理時間特別短,如果客戶沒有自行處理風險的意識,大部分客戶都會被封在板裏出不來。“對於穿倉客戶只能慢慢做思想工作,給客戶一個緩衝期。如果客戶拒絕歸還相關款項,期貨公司可能也會藉助法律途徑去解決。”

國聯期貨風控經理王佳偉告訴記者:“我們公司也出現過客戶穿倉的情況,一般期貨合約出現連板時,由於市場流動性不足,期貨公司無法及時將客戶的持倉進行強平,若客戶不願意追加資金的話,那就會出現穿倉情況。我們公司的做法是:一是及時與客戶進行溝通,把穿倉後果和對客戶的影響及時告知客戶,要求客戶儘快補足款項。如果客戶還款困難,可以與客戶商定還款計劃,分期或延期還款。二是如果客戶堅決不還,就採取法律手段追回穿倉資金。”

一德期貨有限公司首席風險官張凡對此表示贊同:“客戶穿倉在期貨市場時有發生,尤其在市場出現極端行情的時候。如果客戶發生穿倉,期貨公司一般會採取以下幾種處理方式:先和客戶耐心溝通還款事宜,大數客戶經過期貨公司的解釋,都會盡快補足穿倉款;如客戶無法儘快補足穿倉款,公司可能會向穿倉客戶發送律師函進行提醒;如果上述方式均無效,期貨公司可能會依據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主張自身權利。”

去年,原油寶事件顯露出一些金融機構在投資者教育方面或有所缺失。期貨公司對此有怎樣的規定呢?

據張凡介紹,期貨公司爲客戶開立期貨交易賬戶,與“原油寶”開戶有明顯的不同:從風險揭示的角度看,期貨公司的《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中都會有客戶存在穿倉風險的表述,如“期貨交易採取保證金交易方式,具有槓桿性風險,可能產生巨大虧損,損失的總額可能超過您存放在期貨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證金以及追加保證金”。從開戶程序的角度看,期貨公司爲客戶開通原油期貨有着更爲嚴格的程序,比如對於沒有期貨交易經歷的投資者,投資者需要連續5個交易日在期貨賬戶中放入50萬元以上的可用資金不動,而且需要有10筆的商品期貨實盤交易,還需要通過期貨適當性考試。即使有投資經驗的投資者,也需要近一年內不少於50個交易日的交易記錄,或提供從事過類似特殊品種的交易的證明。 

王佳偉表示,在期貨行業,在給客戶開通原油等一些特定品種的交易權限前需要做交易適當性評估,需要客戶提交符合資金要求、交易經驗、知識測試、徵信情況的證明材料,另外,還會給客戶做風險揭示並通過簽字或錄音電話進行確認。

最後,張凡建議投資者入市前要注意三點:一是進行期貨交易之前一定要認真閱讀合同條款,確保清楚、明白雙方的權利義務。二是要嚴肅對待金融機構提供的“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風險揭示書”,瞭解投資可能存在的風險。三是交易前要搞清楚產品運作的邏輯,要做到金融投資“三不”:不從事自己不瞭解的投資,不購買和風險能力不匹配的產品,不聽信他人“穩賺不賠”“低風險、高收益”的宣傳。

“由於期貨交易採取保證金制度,存在槓桿效應,會放大交易風險,因此建議投資者在交易過程中減少重倉交易,做好資金管理,重視風險控制。此外,當投資者期貨賬戶出現資金不足甚至穿倉的情況時,應遵守合同約定,配合期貨公司及時將資金補充到位。”王佳偉也給出了相關建議。

廣州中院官微表示,期貨公司接受投資者委託爲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投資者出示風險說明書,經投資者簽字確認後,與投資者簽訂書面合同。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應當注意投資風險。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投資者繳納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投資者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有權根據期貨經紀合同約定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投資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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