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文物局發佈《文物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文物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重大文物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覈辦法(試行)》,進一步規範和指導地方文物行政執法工作。

文物行政執法“三項制度”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覈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充分借鑑相關部門和試點地區經驗做法,針對一些地方文物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執法責任不落實、執法信息不透明、執法程序不規範等問題,結合文物工作特點和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對中央關於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有關部署進一步細化。

關於文物行政執法公示,主要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從強化事前公開、規範事中公示、加強事後公開等三個方面,對文物行政執法機關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信息的各項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關於文物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主要從完善文字記錄、規範音像記錄、嚴格記錄歸檔、發揮記錄作用等四個方面,對文物行政執法機關開展執法全過程記錄,並全面系統歸檔保存等作了詳細規定。

關於重大文物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覈,主要從明確審覈機構、審覈範圍、審覈內容、審覈責任等四個方面,規定了文物行政執法機關對重大文物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覈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下一步,國家文物局將把推行文物行政執法“三項制度”作爲當前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強文物行政執法督導檢查,推動聯合執法和區域合作,指導執法裝備配備應用,加大對文物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宣傳力度,確保文物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落實落地。

(總檯央視記者 田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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