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貴州銀行“踩雷”採礦權 來源:中國經營網

記者 慈玉鵬 張榮旺 北京報道

近日,《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因爲採礦權處置,貴州銀行金沙支行、黔西南州興仁縣振興煤礦(以下簡稱“振興煤礦”)產生糾紛落定。

值得關注的是,該案始於貴州連雲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雲礦業”)向貴州銀行金沙支行貸款8000萬元,該貸款逾期後,貴州銀行執行連雲礦業旗下采礦權期間,振興煤礦提出異議,表示上述採礦權實控人爲振興煤礦,連雲礦業僅是掛名,貴州銀行方面無權處置。

歷經多次審判,貴州銀行執行該採礦權最終遇阻。貴州銀行方面告訴記者,該筆債權貴州銀行已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處置。

採礦權之爭

記者注意到,貴州銀行金沙支行陷入一起執行異議中,核心是採礦權的執行。目前二審已落定。

貴州銀行方面告訴記者:“原遵義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縣支行(現貴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於2013年向金沙縣禹謨鎮黃水壩煤礦發放固定資產貸款共計8000萬元,貸款到期日均爲2016年3月5日。以上貸款擔保方式爲金沙縣禹謨鎮黃水壩煤礦30萬噸的採礦權(採礦許可證號C5200002012011120122761)作抵押;連雲礦業(企業性質爲江蘇金海投資有限公司法人獨資公司)、彭濤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記者獨家瞭解到,金沙縣禹謨鎮黃水壩煤礦2014年響應貴州省煤炭兼併重組政策,兼併重組至貴州連雲礦業有限公司名下,更名爲貴州連雲礦業有限公司金沙縣禹謨鎮黃水壩煤礦,更名前爲陳四軍名下個人獨資企業,更名後爲連雲礦業旗下分公司。

貴州銀行告訴記者:“貸款發放後,因連雲礦業金沙縣禹謨鎮黃水壩煤礦2013年11月2日發生瓦斯突出事故,被政府責令停產至今,無任何經營收入,貴州銀行貸款利息由連雲礦業償還至2014年12月20日,之後因爲煤礦及連雲礦業不予履行,貴州銀行於2016年1月21日依法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法院依法對連雲礦業名下煤礦採礦權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記者瞭解到,經貴州銀行金沙支行申請,法院依法對連雲礦業財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查封了連雲礦業名下案涉採礦權(涉及興仁縣潘家莊鎮振興煤礦採礦權,採礦許可證號C5200002009071120032517)。一審法院判決連雲礦業等歸還貴州銀行金沙支行借款本金並支付相應利息和罰息。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審法院立案執行,向連雲礦業發出執行通知書。

在一審法院執行期間,振興煤礦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解除對連雲礦業名下案涉採礦權的查封,並撤銷協助執行通知書。

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採礦權系在貴州煤礦兼併重組期間,因兼併重組依法從振興煤礦名下變更登記到連雲礦業名下,連雲礦業經行政審批已依法取得該採礦權,系依法登記的採礦權人,獲得了相應的採礦許可證。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對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設立採礦權,依法需由法定的行政機關經行政審批許可方能取得,並頒發相應的採礦許可證,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爲採礦權人。振興煤礦並非行政審批確認的採礦權人,其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爲案涉採礦權的實際權利人,於法無據。

一審法院認定,振興煤礦按政策將其煤礦兼併重組到連雲礦業公司名下後,雙方之間對該煤礦進行的內部權利義務約定,並不能改變已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的採礦權歸屬,根據物權法關於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的規定,該內部約定依法不能對抗連雲礦業公司的外部債權人合法債權,最終駁回振興煤礦的訴訟請求。

“名重組、實掛名”

振興煤礦並未放棄,提出了上訴,形勢發生逆轉。二審法院認定,2012年12月30日,振興煤礦與連雲礦業簽訂《貴州連雲礦業有限公司與黔西南興仁縣振興煤礦合作協議》,協議第一條轉讓股權範圍:振興煤礦將其所持有的煤礦51%股權轉讓給連雲礦業,其中,含採礦權、經營管理權、土地使用權及現有依附煤礦的一切資產。

實際上,另有玄機。振興煤礦與連雲礦業亦簽訂《貴州連雲礦業有限公司與黔西南興仁縣振興煤礦合作補充協議》約定,合作協議中約定的51%股權轉讓爲名義轉讓,雙方均不主張對此股權實質性轉讓。

此後,振興煤礦及其投資人揚州市礦務局與連雲礦業及其投資人連雲港市煤炭工業公司簽訂《關於黔西南州興仁縣振興煤礦與貴州連雲礦業有限公司股權置換的協議》,連雲礦業持有振興煤礦改制後公司的51%股權和振興煤礦投資人持有連雲礦業對等價值的股權均爲名義持有,雙方均不主張對此股權實質持有。

2015年11月25日,振興煤礦與連雲礦業簽訂《關於興仁縣潘家莊鎮振興煤礦權益與收益歸屬的確認書》,確認案涉採礦權所屬煤礦的礦產品、收益和權益,從雙方2013年兼併重組開始均歸屬於振興煤礦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振興煤礦對連雲礦業不承擔支付或給付義務。

2017年6月,連雲港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向貴州省國土資源廳、貴州省法制辦出具《關於連雲礦業與振興煤礦、旭東煤礦合作有關情況說明》,承認案涉採礦權屬於振興煤礦所有。

二審法院認定,從股權轉讓和採礦權轉讓系列合同的意思表示來看,無論是案涉採礦權的直接交易主體振興煤礦和連雲礦業,還是振興煤礦的投資人揚州礦務局、連雲礦業的投資人連雲港市煤炭工業公司,均明確案涉企業股權轉讓和採礦權轉讓存在虛僞意思表示和真實意思表示,虛僞意思是爲重組轉讓採礦權,真實意思是形式上的重組,實質保留採礦權,即“名重組、實掛名”。

同時,二審法院認定,案涉採礦權被查封,系依據另案貴州銀行金沙支行訴連雲礦業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但在該案金融借款合同中,並未在案涉採礦權上設立擔保物權。同時,本案系普通的金錢債權糾紛引發的保全查封轉執行查封債權,亦不存在建築工程優先權和居住權等優先權利的情形。最終,二審法院認定振興煤礦享有的實際權利能夠排除強制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6月28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破終2號民事裁定,指令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對連雲礦業的破產清算申請。

記者從貴州銀行方面獲悉,案涉貸款逾期後,該行起訴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除了連雲礦業旗下分公司黔西南州振興煤礦,另有旭東煤礦亦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經組織聽證後駁回其異議申請,兩家煤礦對裁定不服,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駁回其訴訟請求,兩家煤礦不服一審判決,再次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兩家煤礦上訴請求得到支持。

貴州銀行方面告訴記者,案涉債權貴州銀行已於2019年7月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處置。

經瞭解,採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開採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兼具明顯行政色彩與民事權利特徵。專注金融領域的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慶波表示:“從行業來看,採礦權掛名,銀行前期調查確實較難識別,抽屜協議很難發現。把控風險最佳的方式還是提前質押,及時到相應地質部門辦理質押登記。”

某東北地區銀行業人士表示:“如果到了執行階段發現採礦權代持,不能處置的風險會很大,採礦權必須及時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去登記,確認產權所有人,採礦首先要具備探礦權,然後才能擁有采礦權,具備採礦權後,就可到銀行質押登記。值得注意的是,銀行不能僅做公證,公證處出具相關手續,僅是對抵押行爲進行公證,並非對抵押效用進行保證。”

另一位國有銀行人士告訴記者:“採礦權代持很難識別,在貸款調查前期需要做充分的工作,纔有可能確認,難度較大;比如股權代持,工商登記部門實際也不清楚,銀行去識別更是難上加難,而目前,市場上類似股權代持的情況較爲普遍,銀行還是需要將風控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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