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光明日報

告別無序競爭,平臺經濟發展要繃緊守法底線

【法眼觀】

近年來,我國平臺經濟快速發展,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顯,同時也帶來不少問題:資本無序擴張、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行爲日漸凸顯,特別是一些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憑藉數據、技術等優勢,迅速成長爲平臺巨型企業,排斥、限制市場競爭,形成“贏者通喫”效應,影響平臺經濟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爲規範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有關部門近來頻出硬招、實招。今年以來,《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規定(徵求意見稿)》《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陸續發佈;10月19日,反壟斷法修正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11月18日,國家反壟斷局正式掛牌,成爲我國規範市場競爭行爲的里程碑事件……涉平臺經濟法律法規與機制建設不斷完善,爲我國進一步規範互聯網平臺行爲,促進平臺經濟有序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打破互聯網平臺間的壁壘

網購時看到好看的商品,將其鏈接轉發給聊天好友,卻是一堆亂碼口令;在短視頻平臺看到有趣的視頻,分享到朋友圈卻要先下載保存……網購平臺、短視頻平臺、社交平臺相互屏蔽幾乎成爲常態,用戶成爲平臺實現自身經濟利益的“自留地”,只能選擇被動接受。

“互聯網,顧名思義,就是互聯互通,平臺開放、信息共享。用戶通過網絡獲取需要的信息,享受更爲便捷的服務,這也是互聯網的初衷。”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祕書長陳音江說,目前,一些互聯網平臺特別是超大型平臺,憑藉用戶規模、數據、技術等方面的優勢,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力與日俱增,爲了固定平臺用戶,不正當設置平臺間壁壘,拒絕對其他平臺開放。

在9月13日的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工信部新聞發言人、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長趙志國表示,保障合法的網址鏈接正常訪問,這是互聯網發展的基本要求。陳音江認爲,互聯網平臺所享有的自主經營權,要以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不傷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爲底線,尤其當某一平臺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時,其經營就更要注意避免濫用支配地位。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將“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列爲經營者禁止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之一。然而,在適用於具體案件時仍需進一步細化與明確。今年8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屏蔽等行爲。

陳音江認爲,隨着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不斷細化完善以及執法力度的不斷加強,互聯網平臺之間的壁壘終將打破,不考慮用戶和消費者感受、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圈地爲王”現象也終將消失。

“強強聯合”要謹防形成壟斷

7月10日,平臺經濟領域禁止經營者集中第一案——虎牙鬥魚合併被叫停。經審查認定,虎牙和鬥魚在下游遊戲直播市場份額合計超過70%。此項集中因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而被禁止。

11月2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43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涉案企業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在相對充分的市場競爭狀態下,企業與消費者都是受益者,企業通過技術創新等降低商品服務成本形成自己的競爭優勢,消費者可以享受更物美價廉的商品服務。但是,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某些企業通過經營者集中實現“一家獨大”,可能會排除、限制競爭,產生不利影響。

“其實,經營者集中是一箇中性概念,主要是指企業之間的併購、股權收購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認爲,從法律本質上說,經營者集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合同自由行爲,可以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但是,一旦企業通過經營者集中在市場中佔據支配性地位,追求“強強聯合”效應,以至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就可能涉嫌壟斷。

要判斷一項經營者集中是否合法,就要判斷該集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效果。我國反壟斷法確立了申報審查制度,經營者集中若達到申報標準,有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的法定義務,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對申報進行審查,判斷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效果。”薛軍說,分析、評估、判斷申報內容是否可能導致排除、限制市場競爭效果,是一個高度技術化、專業化的問題,要綜合考慮經濟技術的發展、市場競爭格局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而這需要更爲具體、細緻的法律制度安排,以及更爲專業的人才支撐,這也是今後應努力的方向。

警惕流量被“劫持”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一起瀏覽器插件劫持流量案。法院審理認定上海政凱科技信息公司劫持流量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該公司賠償原告方百度公司83萬元。

流量劫持現象並不新鮮。日常上網過程中,網民瀏覽、點擊網頁時經常遇到無徵兆跳轉到陌生網頁的狀況,比如跳轉至直播、遊戲、廣告等頁面,令人不勝其煩。利用各種惡意軟件、木馬,修改瀏覽器、鎖定主頁或不停彈出新窗口等方式,強制用戶訪問某些網站,從而造成用戶流量損失,是流量劫持的一貫套路。

“從盈利的角度考慮,流量劫持可分爲引流型、展示型、替換型,常見的例如強制捆綁、嵌入式廣告、垃圾站點推送等,這些均與網民息息相關。”北京市普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曉娜說,侵權方通過插入鏈接等方式強行加入自己的內容,導致對方網站流量減少、潛在交易機會降低,使其蒙受經濟損失;同時也令用戶產生誤解,妨害其知情權與選擇權。

流量劫持涉及的經濟價值通常不是小數目,但實際損失的計算卻存在難度,維權成本較高,相關法律法規震懾不足,導致此類行爲很難禁絕。張曉娜表示,雖然“利用技術手段實施流量劫持”“以技術手段干擾競爭者的產品或服務”等已被列爲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爲予以規制,但是仍需要進一步明確規則在適用中的各種技術與細節問題,加大違法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

“健全的法律規則體系,是有效推進平臺經濟綜合治理的基礎。”張曉娜說,隨着我國規範互聯網經濟發展的相關規則不斷完善,相關部門打擊互聯網領域違法行爲的力度越來越大,涉互聯網平臺不正當競爭以及壟斷行爲將得到有效遏制,爲平臺經濟的健康平穩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報記者 王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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