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6日訊 外匯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洛匯檢罰〔2021〕1號)顯示,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分行存在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違法事實。國家外匯管理局洛陽市中心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給予其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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