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西證監局

關於對廣西百色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17號

廣西百色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鄧明劍、麻良富、王銳、華東、黃盛、諶宏軍、張宗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廣西百色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投集團)公司債券業務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百投集團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募集資金

百投集團發行的公司債券“19百投02”“20百投02”“20百投03”未按照募集說明書約定用途使用募集資金合計40,158.77萬元,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事項

百投集團存在6起訴訟觸及重大訴訟披露標準,其中4起訴訟涉案金額超過5,000萬元,2起訴訟涉案金額可能導致的損益達到百投集團上年度淨利潤的10%且絕對額超過1,000萬元。百投集團未及時披露上述訴訟,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十五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80號)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百投集團總裁鄧明劍、信息披露負責人麻良富、財務總監王銳、時任董事長華東、時任總裁黃盛、時任總裁諶宏軍、時任信息披露負責人張宗穩等7人,對百投集團上述違規行爲負有直接責任。

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五十八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80號)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百投集團及相關責任人鄧明劍、麻良富、王銳、華東、黃盛、諶宏軍、張宗穩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引以爲戒,自覺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杜絕此類行爲再次發生。百投集團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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