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陳卓 通訊員 沈星杏 袁慧劍

婚前將房產以1元價格轉讓給女友,兩人最終沒結婚,房子還能要回?經兩級法院審判後認定,該案實質上是以結婚爲目的附條件贈與行爲,最終法院判決女友返還男方人民幣合計96萬元。

12月24日,澎湃新聞從該案一審法院江蘇南通海安市法院獲悉,該案二審已於11月底宣判,南通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爲,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8月,王明(化名)與姜紅(化名)經人介紹相識,後逐漸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相處一段時間後,應姜紅要求,王明與其父母共同出資70萬元在海安市區購入一套面積約140平米的商品房,該房產登記在王明和姜紅名下,後二人一同出資裝修。

2017年6月,姜紅髮現意外懷孕,要求打胎。當月,王明將上述商品房中自己所持有的一半產權以1元的價格轉讓給姜紅。之後,姜紅做了人流手術。戀愛期間,王明與姜紅同居生活,雙方之間均有錢款往來,2017年10月,二人共同出資首付購買浙江海鹽縣的房產一套,購房人爲姜紅,其中王明、姜紅各出資16萬餘元。姜紅取得該房屋,並支付按揭款。

2020年5月,王明與姜紅決定結婚,婚禮前卻因瑣事爭吵,最終沒辦婚禮徹底分手。

婚不結了,那此前王明1元轉讓給姜紅的房產以及共同購買投資的房產如何處理,雙方產生糾紛。

王明認爲自己當初以1元的價格轉讓房產,其目的是爲了與對方順利結婚,但房產轉移後女方做了人流手術。現結婚的目的不能實現,姜紅應當向自己返還財產並支付佔用期間帶來的利息。

女友姜紅卻堅持墮胎是王明要求的,案涉房產份額以1元的價格轉讓實際也是對自己的補償,不存在返還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二人爭執不下,最終鬧上法庭。

海安法院經審理後認爲,2017年王明及其父母全款購房,產權登記在王明和姜紅名下,結合原被告雙方的庭審陳述,可認定爲王明父母出資並贈予一半產權給姜紅,這一贈予行爲是以王明與姜紅結婚爲目的的。2017年6月,王明又以1元的價格轉讓自己擁有的上述房屋產權的一半,姜紅成爲該房屋的唯一產權所有權人。雖然雙方對王明這一行爲有不同解釋,但通過證據及庭審,王明並未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該行爲是爲了補償懷孕流產的損失,因此二人間轉讓產權雖通過買賣合同的表象形式,但實際仍是爲了讓姜紅放心,以結婚爲目的的贈與。本案在原告王明與被告姜紅的結婚目的不能實現時,受贈一方佔有財物的合法依據不復存在,一方獲取另一方的財物數額巨大的應當予以返還。

考慮到王明與姜紅戀愛同居期間互有金錢往來甚至共同使用收入,姜紅對海安的房屋裝修也盡心盡力付出,以及姜紅在與王明同居懷孕人流的特定情形,衡平雙方的利益,法院酌定由女方返還96萬元。

據介紹,該96萬元包括海安房屋購置價、裝潢價,以及海鹽縣房產男方出資的16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姜紅不服,上訴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爲,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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