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有多位知情人士向記者確認,歌手霍尊前女友陳露在12月22日被採取刑拘措施後被取保候審。

  記者從相關知情人士獲悉,霍尊是在8月下旬向上海警方報案,警方是在9月18日正式立案的。

  9月24日,曾有網友曬出5月陳露與閨蜜找霍尊要錢的視頻。

  作家陳嵐在微博中稱,她獲知此事後,於8月17日向上海警方報案。

  陳嵐曾表示,報案之前,自己並不認識霍尊。

  報案之後,她與霍尊取得聯繫並見面。

陳露或將面臨10年以上刑期 分手時哪些錢不能要?

  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在陳嵐報案後,霍尊當時出於多種原因對於報案仍十分猶豫,曾自稱“我一想到露露會坐牢,我就很難過”。

  但一兩天之後,霍尊還是正式向警方報案。

  此後,警方對當事人進行了詳細的取證。

  知情人士告訴記者,陳露敲詐勒索證據比較確鑿。

  陳嵐曾在微博曬出轉賬記錄,稱陳露在分手後,於5月向霍尊索要2000萬分手費,後談判降至900萬。

  霍尊實際付給陳露58萬,在陳露微博發文後還追加了7萬。

  據悉,這兩筆轉賬都有相關的轉賬記錄可佐證。

  涉嫌敲詐勒索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後果?如何區分男女朋友分手時的協商談判和敲詐勒索?分手時,哪些費用可以要回或收取?一方能否對另一方提出“青春補償”?對此,記者採訪兩位法律專家進行解析。

  若以曝光隱私威逼索財,便涉嫌敲詐勒索

  如何區分分手時的談判和敲詐勒索?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永平表示,雙方分手時,一方以感情受到傷害、浪費了青春等爲由,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費,如果另一方是自願給予,法律不會過問。

  如若一方以曝光其隱私或其他不利於對方的事實相威逼,那麼就可能涉嫌敲詐勒索。

  胡永平解釋,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實施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從而構成犯罪。

  因此,二者的區別就是當事人是否採取威脅、恐嚇等手段索要錢財。

  “關鍵在於看涉嫌敲詐一方是否有‘以將要實施某種積極的侵害行爲手段威脅對方’的客觀表現,雙方是否處於明顯不對等的地位。”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馮偉說,談判中的優勢地位不同於敲詐勒索。

  一方利用信息差、對方較弱的心理等因素形成的優勢地位,在談判協商中爭取更多利益,本質上依然是正當的民事私權的行使方式。

  但是,倘若抓住對方的某些把柄或者製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藉口,以揭發隱私、披露某種祕密、揭發違法事實等相要挾,作爲一種加害條件,就會演變爲敲詐勒索。

  若構成敲詐勒索罪且數額特別巨大

  或將面臨10年以上刑期並處罰金

  涉嫌敲詐勒索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後果?胡永平表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胡永平提到,根據兩高《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27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根據《解釋》規定,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多次敲詐勒索”。

  胡永平說,從網絡上披露的情況來看,陳某的涉案數額可能已達到“數額特別巨大”的程度,量刑在10年以上。但考慮本案雙方關係的特殊性,以及一方若存在一定過錯,法院或許不會判處如此嚴厲的刑罰。

  馮偉同樣提到,陳某一旦被認定構成敲詐勒索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其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事後果。

  一些男女朋友在交往時,或許不太會計較金錢等方面的得失。

  而分手時,哪些費用可以要回或收取?一方能提出青春補償嗎?馮偉解釋,如果贈與的財物只是爲了表達情侶之間的愛意主動給付,或用於日常生活開支的,按照一般生活經驗,屬於一般性贈與,只要交付,財物所有權就發生了變化,屬於無償給予對方,收禮物的一方可不予返還。

  “如果贈與的財物是以結婚爲前提,比如購房、購車這樣的大額開支,有結婚‘彩禮’的性質,兩人分手後贈與目的落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受贈的一方應當予以返還。”馮偉說。

  胡永平還提到,戀愛期間,雙方互贈一些財物,可視爲一種正常的贈與關係,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也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關於“青春補償費”,胡永平和馮偉均表示,這在法律上沒有依據。

  根據交往的具體情況,一方自願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補償,法律並不禁止。

  但是,如果一方本不願意支付補償,另一方通過要挾、恐嚇等手段強行索取,則會構成犯罪。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談判合法合理

  若以威脅等手段索要不該得財產也可能涉嫌敲詐

  離婚時財產分割談判與戀愛雙方分手時的談判有區別嗎?是否會涉嫌敲詐勒索?

  馮偉解釋,婚姻破裂後的財產分割,男女雙方本身對家庭財產擁有共同所有權,就財產分割進行協商合法合情合理。針對並未進入婚姻的戀愛雙方來說,雙方本身一般不會形成共同的財產,對於對方的財產,一方往往缺乏合理的所有權訴求。

  胡永平提到,婚內財產分割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而且法律規定過錯方少分或者不分,而男女朋友分手索要青春分手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婚內財產分割與婚前索要錢財的行爲還是有很大區別的。離婚後,如果以曝光隱私等手段威脅、恐嚇對方並索要錢財的,也會涉嫌敲詐勒索,它跟婚前的性質是一樣的。

  “在離婚糾紛中,一方可能也會有多佔多得甚至是敲詐的情緒。但是,離婚後財產的分割本身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則,除非雙方自願達成分割協議。如果一方利用掌握的對方的隱私等把柄,通過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獲得本不該得的過多份額的財產,也會構成犯罪。”馮偉說。

原標題:陳露或將面臨10年以上刑期

值班主任:顏甲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