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延邊1月11日電 (譚偉旗)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中有一方往往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更多,承擔更多的家庭義務。如果這樣的夫妻離婚,承擔家庭義務較多的“家庭主婦”或者“家庭煮夫”能否要求給予經濟補償?

吉林省和龍市人民法院通過一起案例,爲這個問題作了解答。

經過甜蜜戀愛,王女士與李先生墜入愛河並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但兩人婚後卻因爲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自2012年起,王女士就獨自外出打工,兩人分居後,婚生子女跟隨李先生生活,王女士對婚生子女照料較少。

2021年7月,王女士起訴離婚。面對妻子的訴訟離婚,李先生認爲,自己作爲“家庭煮夫”,照顧孩子料理家務,爲家庭付出了應盡的義務,離婚應當得到經濟補償。

經法院審理,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瑣事引起夫妻感情不和,調解和好無效,應當准予離婚。在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李先生負擔較多撫育子女的義務,王女士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綜合王女士的經濟收入情況以及當地生活水準,最終法院判決王女士給付李先生補償款15000元。

法院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後,無論何種財產製,夫妻離婚時,無論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主張,也就是說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保護了那些爲家庭付出勞動多的一方的合法權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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