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超市購入魚豆腐發黴,鹽津鋪子:已賠償一千元

實習生 汪嘉媛 澎湃新聞記者 呂新文

近日,福建的李女士向澎湃質量報告投訴平臺(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1月1日,她在福建南平市的永輝超市購買了鹽津鋪子散裝魚豆腐系列的果蔬海魚棒。拆開食用後,卻發現食物已發生黴變。李女士當即向超市反映該情況,並索賠一千元,超市以在假期內爲由未予處理。

1月7日,澎湃新聞聯繫了南平市永輝超市,超市方面稱並未接到此投訴,無法處理。隨後,澎湃新聞撥打了永輝超市的全國客服電話,客服人員表示已將該情況記錄,需要反饋給門店負責人再聯繫消費者。

1月11日,李女士向澎湃新聞反饋稱,當前已與超市協商一致,鹽津鋪子已通過超市付給李女士1000元賠償金。

消費者投訴:

李女士稱,1月1日,她在南平市建陽區童遊街道雲谷社區永輝超市購買了一些零食,其中包括鹽津鋪子散裝魚豆腐系列產品果蔬海魚棒。但拆開一包後卻發現食物已經發黴。她家孩子咬了一口,但是並未嚥下,因此身體並未出現不適。

李女士介紹,考慮到商品是在超市購入,她便帶着發黴的食物找到了超市負責人協商解決。超市方面以在元旦假期內爲由不予受理,未給出任何反饋。

假期結束後,李女士多次催促超市負責人處理此事,但超市工作人員沒有提出任何處理方式。

李女士稱,自己和超市負責人交涉時,對方看食品仍在保質期內,且外包裝也未有破損,便以此爲由認爲不是超市責任,讓她去找生產廠家或者中間商解決此事。

但李女士認爲,東西是在超市購買的,追責肯定是首先找到超市,“至於超市想找誰負責,是超市的事情。按照法律規定他們沒有理由推諉。”

李女士說,她並不太清楚如何去聯繫、也不想與其他方接觸。在她看來,最直接的辦法就是找到銷售商解決問題。後續如果有需要對接其他方面,則應該是超市負責對接,“在這件事情上,我和家人已經花費了很多精力和時間”。

李女士希望超市能夠按照法律規定,賠償她一千元,並請相關部門能夠介入檢查生產廠家,查出是哪個生產環節的問題並進行整改。

澎湃新聞注意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爲一千元。

超市購物記錄

處理結果:

1月7日,澎湃新聞就此事聯繫了涉事的南平市永輝超市,工作人員稱並未接到此投訴,不瞭解情況,無法處理此問題。建議記者致電永輝超市客服熱線。

隨後,澎湃新聞撥打了永輝超市方提供的客服電話,客服人員記錄了下相關情況,表示需要去反饋給超市門店負責人,後續他們會聯繫消費者。

當日,澎湃新聞致電鹽津鋪子全國客服熱線,對方工作人員在瞭解情況後,稱無法對接媒體,消費者遇到的任何問題應該由消費者自行向他們反映。

1月11日,李女士向澎湃新聞反饋稱,超市已經聯繫了她,雙方經協調,目前已經達成一致並簽署了相關協議,鹽津鋪子已通過超市支付給李女士1000元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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