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宋戈    每經實習記者 劉嘉魁

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於近日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崑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崑崙銀行)因存在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行爲,被罰款269萬元。同時,崑崙銀行時任多位高管亦被處罰。

崑崙銀行官網顯示,該行是中國石油集團資本有限責任公司控股的國有金融企業,是產融結合的特色化城市商業銀行,其前身爲克拉瑪依市商業銀行,系2006年由克拉瑪依市城市信用社改制成立。

2009年4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增資控股克拉瑪依市商業銀行。2010年4月,正式更名爲崑崙銀行。經多年發展,該行資產規模從2008年的38億元增至2020年末的3499億元,年複合增長率46%。年利潤總額從0.45億元增至34.37億元,年複合增長率43%。在新疆、北京、上海、陝西、黑龍江等省市區,設立了10家分行級機構,發起控股樂山、塔城2家村鎮銀行,分支機構共83家,員工總數爲3377人。

北京金融街上,一棟大樓上的“崑崙銀行”名稱十分醒目 數據來源:央行報告

4名時任高管也領罰單

除了崑崙銀行被處罰,此次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還顯示,因對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行爲負有責任,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對時任崑崙銀行行長佐衛處1萬元罰款;對時任崑崙銀行副行長、行長何放處4.5萬元罰款;對時任崑崙銀行行長助理王明東處6萬元罰款;對時任崑崙銀行副行長嚴九處1萬元罰款。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了此次被罰的崑崙銀行幾位高管任職履歷,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官網行政許可批覆信息顯示,原新疆銀監局於2017年6月13日覈准佐衛崑崙銀行行長任職資格;新疆銀保監局於2021年5月17日覈准何放崑崙銀行行長任職資格,次日覈准其崑崙銀行董事任職資格;原新疆銀監局於2016年8月31日覈准王明東崑崙銀行行長助理任職資格,但王明東已於2021年9月23日獲批崑崙銀行副行長;原新疆銀監局於2018年9月4日覈准嚴九崑崙銀行副行長的任職資格。

實際上,近年來,爲強化金融機構洗錢風險管理,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人民銀行對反洗錢違法行爲不斷加大懲戒力度。2021年11月,人民銀行發佈《2020年中國反洗錢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報告》顯示,2020年,反洗錢監管處罰總額較往年明顯上升。全年共對614家義務機構開展反洗錢執法檢查,其中87%爲法人機構,依法處罰反洗錢違規機構537家,罰款金額5.26億元,處罰違規個人1000人,罰款金額2468萬元。

《報告》提到,2020年我國打擊洗錢犯罪成效顯著。2020年,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共接收4319家報告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近118億筆,可疑交易報告258.67萬份,同比分別增長6.5%和57.96%。

《報告》指出,反洗錢監測分析基礎設施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果,反洗錢監測分析二代系統整體投產上線,國家反洗錢數據庫安全穩定運行,支付機構大額交易報告接收項目建設取得重要進展。

數據來源:央行報告

監管“雙罰”逐漸常態化

此番崑崙銀行遭處罰,是“又罰機構又罰人”,在近年來“強監管”“嚴監管”態勢下,這種“雙線處罰”模式已屢見不鮮。

早在2018年,原銀監會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

通知提到,要按照“一案三查、上追兩級”的要求,對案發機構和涉案機構依法處罰問責,同時綜合使用審慎監管措施,讓違法違規的機構和人員都要付出代價,切實維護銀行業良好秩序。同時,要做到沒收違法所得與罰款並重、處罰機構與處罰人員並舉。

自此,“又罰機構又罰人”的“雙罰”措施也成爲懸在金融機構頭頂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早在人民銀行《2019年中國反洗錢報告》中,就着重提到了“雙罰”成效。2019年,人民銀行全系統共對1744家義務機構開展反洗錢執法檢查,針對違反反洗錢規定的行爲依法予以處罰,罰款金額合計2.15億元,同比增長13.7%,基本實現“雙罰”。其中,依法處罰違規機構525家,罰款2.02億元;處罰個人838人,罰款1341萬元。

可以看出,相較於2019年,2020年人民銀行開展反洗錢執法檢查的機構數量大幅下降,檢查機構數僅爲2019年的35.21%,但“處罰率”及處罰金額卻明顯上升。

2019年,開展執法檢查的機構爲1744家,最終處罰525家,“處罰率”爲30.1%;2020年,該比率驟然提升至87.46%,可以看出監管明顯趨嚴的態勢。

同時,2019年對機構、個人處罰金額合計2.15億元,2020年處罰合計5.51億元,在處罰機構家數差異不大的情況下,罰金卻大幅增加兩倍有餘,印證了2020年反洗錢監管處罰總額較往年明顯上升的提法,足見監管對於強化洗錢風險管理、維護金融安全的決心。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處罰機構家數相較於2019年僅多出12家,增幅僅2.29%,但處罰個人卻增加162人,增幅達19.33%。可見,監管“雙罰”措施呈現常態化,金融機構需要適應強監管、嚴監管的形勢,加強合規建設,在合規框架下創新和發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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