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限規模,縮期限,票據套利戴上“緊箍”

作者:段思宇    

  對部分銀行也有影響。

“票據的融資性將降低,支付功能將增加。”在被問及票據新規帶來的影響時,數位從業者對第一財經記者說道。

日前,央行會同銀保監會對《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進行了修訂,並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與原有《辦法》相比,明確了票據承兌和貼現的資質,並建立了總量限制,縮短了票據期限,強化了信息披露等。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將有效打擊票據套利,保證承兌人的到期兌付能力,限制融資性票據,從源頭上“嚴授信”,真正達到加強風控的目的。“未來,票據的支付功能會增加,會被更廣泛地應用於供應鏈場景中。”一位股份行票據業務部負責人對記者稱。

同時,由於規模限制,新規同步將影響部分票據業務佔比較高的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倒逼其調整信貸結構,將更多精力放在客羣與投研上。

打擊票據套利

據悉,《辦法》於1997年發佈,距今已有25年時間,彼時基於紙票的業務操作目前已基本完全升級爲電子票據模式(以上海票據交易所爲基礎)。

在業內人士看來,此次徵求意見稿的修訂,一方面是適應票據業務功能和性質變化而完善修訂配套監管,另一方面是完善金融市場宏觀管理,約束市場存在的票據套利、票據非法集資等行爲。

此前一段時間,由於資金市場利率持續下行,票據套利之風驟起。市場上不乏企業通過票據貼現利率和銀行結構性存款等產品利率的倒掛進行套利的現象,並一度引起監管關注;而且,對銀行而言,在特定時間節點爲了滿足監管要求,也存在“以票充貸”的需求。

具體到套利方法上,一位股份行業務人員曾對第一財經記者稱,一家企業可以先買入結構性存款等產品,而後將這部分存款進行抵押融資,把獲取的資金用來開票,最後再貼現票據,賺取利差。不過在這一過程中,企業開票須支付一定保證金,這部分成本也應考慮進去。“至於保證金的比例,主要看銀行要求和企業自身資質。”

如今,業內的共識在於,徵求意見稿的發佈,將從票據規模、票據期限、信息披露等多個方面控制資金空轉和套利。

尤其是,徵求意見稿新增了兩項銀票規模上限限制指標,首次明確“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最高承兌餘額不得超過該承兌人總資產的15%,保證金餘額不得超過承兌人存款規模的10%”。

一位票據資深從業者對記者稱,承兌規模、保證金規模的受限,可有效打擊票據套利,保證承兌人的到期兌付能力;同時,約束銀行通過票據拉存款,從源頭上“嚴授信”,真正實現風控管理的加強。

此前發佈的《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曾將電子商業匯票的最長付款期限延長至1年。隨着近年來票據業務電子化的逐步推進,電子票據的佔比已遠超90%,因此對於絕大部分票據而言,其最長期限已經從最開始的6個月延長到了1年。而此次徵求意見稿再次明確“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興業研究分析師陳昊表示,這或意味着商業匯票加權平均期限將被迫縮短,進而可能對票據市場的總體規模產生一定的影響。

“期限縮短之後,套利成本也上升了,畢竟期限錯配的風險加大了。”前述票據資深從業者對記者說道,“而且銀票貼現也要交易背景了,進一步提高了套利成本。”

不過,陳昊還表示,票據縮短期限的原因也可能與希望減輕中小企業佔款壓力有關。2021年5月26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就曾提及“研究將商業匯票承兌期限由1年縮短至6個月,減輕企業佔款壓力”。當時對該項政策開展研究的背景在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紓困和發展。

另外,徵求意見稿強化了信息披露管理。比如,金融機構辦理商業匯票貼現的,應當通過央行認可的途徑覈對票據披露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記載事項與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不得爲持票人辦理貼現;要求企業、財務公司、銀行未按要求披露票據承兌信息的,不得開展票據業務。

中金研究部分析稱,當票據貼現利率低於銀行大額存單和同期理財產品收益時,部分企業可能會通過票據貼現再購買存單或理財套利,導致資金空轉。而徵求意見稿控制票據規模、加強披露監管將減少此類行爲。

對銀行影響幾何

除了打擊票據套利行爲外,業內多數觀點認爲,徵求意見稿對銀票規模上限的限制將影響部分票據業務佔比較大的股份行和城商行。

根據票交所數據,2020年,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和農村金融機構的承兌佔比分別爲17.17%、44.87%、26.63%和5.08%。

興業研究團隊測算稱,假設2021年上述佔比保持不變,按照2021年11月末,電子銀票承兌餘額12.5萬億元計算,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和農村金融機構的銀票承兌餘額約爲2.15萬億元、5.63萬億元、3.34萬億元和0.64萬億元。

據銀保監會披露的2021年11月末銀行業機構的總資產的15%,對各類銀行的業務上限進行估算,可以發現,“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的票據業務規模相較於資產規模的佔比較高,對於票據業務佔比較高的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該規定可能對銀票承兌規模的上限形成限制。”陳昊表示。

但也有觀點表示,這一影響可能有限。上述股份行票據業務部負責人對記者提及,“我認爲影響並不像外界說得那麼大,至少對於我們行來講影響並不大。畢竟票據兼具了資金屬性和信貸屬性,而且這幾年各家行在供應鏈場景有數據支撐的。”

這在數據上也有印證。根據中信證券研究團隊整理的40家A股上市銀行的總資產及銀行承兌匯票餘額數據,其中僅有兩家城商行存在略高於“15%”要求的情況,分別是齊魯銀行鄭州銀行,銀行承兌匯票規模佔總資產比例分別爲15.1%和19.2%,浙商銀行緊隨其後,爲15%,其餘均在監管紅線之下。由此,銀行總體規模受限影響或較低。

另從票據業務對銀行的貢獻來看,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票據保證金貢獻存款;二是票據承兌業務手續費(約爲萬分之五);三是票據貼現作爲貸款佔用額度、獲取利息收益。

“考慮到絕大多數上市銀行滿足相關要求且手續費貢獻可以忽略不計,新規對銀行直接收入影響較小,但可能影響部分銀行吸收保證金存款。”中金研究部稱。

但對於“越線”的銀行來說,未來需進一步規範票據業務,調整信貸結構。上述股份行票據業務部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表示,市場上的確存在部分銀行的存貸款對票據的依賴度較高,但這種靠開票來吸存、靠轉貼現買入撐信貸規模的模式並不健康,銀行應該將更多精力放在客羣、投研上,進行結構調整,這也有助於中長期銀行業務規範和風險防範。

此外,中信證券聯席首席銀行業分析師彭博還提及,預計最終文件將設置過渡期安排。這是考慮到,此次徵求意見稿中預留“本辦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自2023年X月X日起實施”(另二十四條即“15%”相關要求),而過渡期安排將有助於部分超限銀行的有序壓控。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