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熱點 | “盒馬鮮生”告“盒馬生鮮”,判了

江蘇泰興一商店取名“盒馬生鮮”,被“盒馬鮮生”告上法庭索賠30萬元。1月17日,南都記者從該案一審判決書中瞭解到,法院認爲被告行爲易使相關公衆混淆,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爲,判決賠償原告2.5萬元。

據判決書顯示,該案被告原名泰興市盒馬生鮮店,成立於2020年3月8日,於2021年8月16日更名,爲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包括食品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水產品批發、水產品零售。

2021年7月23日,取證人員通過“公證雲”應用程序中的“手機拍照”、“手機錄像”功能分別拍照錄像,取得照片文件2個、錄像文件2個。同年8月31日,福建省廈門市鷺江公證處出具了公證書對上述過程進行公證,並附照片打印件一頁及光盤一個。

照片及光盤內的視頻顯示,取證人員至位於泰興市,門頭爲“盒馬海鮮”的店鋪,店內懸掛營業執照名稱爲“泰興市盒馬生鮮店”,購買了生鮮產品,並使用手機掃碼支付了18.8元,賬單詳情頁顯示“盒馬生鮮”字樣。

原告上海盒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盒馬公司)認爲,公司成立於2015年6月,經營國內知名“盒馬鮮生”多家大型連鎖生鮮超市,是“盒馬”“盒馬鮮生”等系列註冊商標的合法使用權人。未經原告授權許可,被告擅自在其名稱中使用“盒馬”“盒馬生鮮”字樣,並在業務經營及宣傳等商業活動中將“盒馬”用作商標使用,以及被告使用了原告特有“門頭”,標有“盒馬”“盒馬海鮮”,向被告支付的手機支付憑證也使用了“盒馬”“盒馬生鮮”。

盒馬公司稱,“盒馬”一詞爲臆造詞,具有顯著的獨特性。被告的行爲足以使公衆認爲其與原告之間存在特定聯繫,系不正當競爭行爲,構成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

盒馬公司訴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相關商標,以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爲。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爲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在其店鋪門頭突出標註“盒馬海鮮”字樣,收款界面使用“盒馬生鮮”字樣,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性使用。上述標識與案涉註冊商標中的“盒馬”在文字組成、讀音完全一樣,同時使用在上述商標經覈准使用的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混淆,構成近似。因此,被告的上述行爲,構成商標侵權。

被告原名“泰興市盒馬生鮮店”,其名稱中使用的“盒馬”字樣與案涉商標相同或部分相同,容易導致一般公衆混淆其服務的具體來源,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原告享有的第22875582號“盒馬”、第18108497號“盒馬鮮生”、第16702258A號“盒馬”商標侵權行爲及不正當競爭行爲。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合計人民幣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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