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商報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非現場監管是保險監管的重要手段,監管機構要充分發揮其在提升監管效能方面的核心作用。1月20日,銀保監會正式發佈《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對險企風險狀況識別、監測、評估等作出要求,還爲現場檢查等其他監管手段與非現場監管形成監管合力劃定方向。

《暫行辦法》中,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是指監管機構通過收集保險公司和保險行業的公司治理、償付能力等各類信息,持續監測分析保險公司業務運營、提供風險保障和服務實體經濟情況,對保險公司和保險行業的整體風險狀況進行評估,並採取針對性監管措施的持續性監管過程。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在原有的保險監管制度框架下,缺乏適應機構監管、全面覆蓋保險公司經營環節的非現場監管制度。

《暫行辦法》針對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作出監管規定,從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信息收集和整理、日常監測和監管評估、評估結果運用等方面作出要求。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在日常監測和監管評估方面,提出監管機構應當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類型、經營模式識別各業務領域和經營環節的風險點,編制建立風險監測指標體系,用於對保險公司經營發展情況進行日常動態監測和風險預警等要求。

《暫行辦法》還明確了非現場監管所需信息的收集來源、方式和要求;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管評估的頻次和工作要求等。其中包括,監管機構原則上每年至少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整體風險狀況進行一次非現場監管評估。監管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管評估,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基本情況、評估期內業務發展情況及重大事項;本次非現場監管評估發現的主要問題、風險和評估結果以及變化趨勢等。

對於非現場監管迎來了全方位的檢測、評估模式,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道:“其中,日常監測是一項日常持續性工作,隨時監測保險公司的重大事項和風險,做好風險預警;監管評估是定期對保險公司總體風險狀況的評估。監管機構會根據監測到的情況和監管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實現對保險公司風險的全面監管。”同時,李文中表示,《暫行辦法》發佈後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實施非現場監管將有規可循,使非現場監管工作更加規範。

此外,評估結果影響市場準入、產品審批。《暫行辦法》指出,監管機構在開展市場準入、產品審批等行政審批工作時,應將非現場監管評估結果作爲重要考慮因素。

對此,李文中表示,這意味着一旦保險公司的非現場監管評估不達標,將會在增設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和推出新產品等方面受到影響。這就要求保險公司要做好業務發展與風險防控之間的平衡。

《暫行辦法》也強調了非現場監管應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調。其中,《暫行辦法》規定了各監管部門之間要加強聯動、推動實現監管信息共享;強調非現場監管應當與行政審批、現場檢查等監管手段形成有效銜接,與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資金運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重點監管領域實現合作互補。

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等其他監管手段形成監管合力可以帶來什麼?在李文中看來,一方面是在非現場監管工作中貫徹落實分類監管和屬地監管,整合監管力量,合理配置監管資源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保證全面監管,避免出現監管盲區,做好風險防控和保障監管公平的需要。

對於《暫行辦法》的出臺,李文中表示,非現場監管是保險監管工作的一種重要方式,對於保險公司風險防控和指導現場檢查都具有重要作用。《暫行辦法》發佈之後使得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的非現場監管工作更加規範有序,全面有效地防控保險公司風險。

那麼,非現場監管與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的關係是怎樣的?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總體來看,兩者各有側重,互爲補充。《暫行辦法》發佈後,銀保監會正在抓緊研究制定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測和非現場監管評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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