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錢林浩

新年首月,保險業嚴監管節奏明顯。繼組織開展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專項檢查後,銀保監會又於日前發佈《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以建立健全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體系。

適應監管職權下放需要

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是指監管機構通過收集保險公司和保險行業的公司治理、償付能力、經營管理以及業務、財務數據等各類信息,持續監測分析保險公司業務運營、提供風險保障和服務實體經濟情況,對保險公司和保險行業的整體風險狀況進行評估,並採取針對性監管措施的持續性監管過程。

非現場監管是保險監管的重要手段,也在提升監管效能方面發揮着核心作用。據瞭解,銀保監會成立後,機構監管部門迫切需要通過非現場監管全面跟蹤、評估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爲開展市場準入、採取監管措施、制定監管政策等提供基礎性的支持。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原有的保險監管制度框架下,缺乏適應機構監管、全面覆蓋保險公司經營環節的非現場監管制度。銀保監局也普遍反映,缺乏統一的非現場監管工作標準,希望出臺相關規定指導其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工作。特別是將部分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的監管職權下放到銀保監局後,也需要統一的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制度用以指導銀保監局開展相關工作。”

在總結既往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銀保監會結合當前監管工作職責劃分,在制定《暫行辦法》時強調以機構監管爲主導。“制定《暫行辦法》主要目的是服務於機構監管,因此,強調機構監管部門作爲非現場監管的牽頭部門,並圍繞機構監管部門的職責明確相關非現場監管工作要求。”上述負責人表示。

此外,《金融時報》記者注意到,《暫行辦法》着重突出對工作流程和機制的規範。如在信息收集和整理方面,《暫行辦法》要求,監管機構應定期收集日常監管工作中形成的現場檢查、行政處罰、調研、信訪舉報投訴、行政審批、涉刑案件等方面信息,整理後用於非現場監管。在開展非現場監管評估的頻次和工作要求方面,《暫行辦法》提出,監管機構原則上每年至少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整體風險狀況進行一次非現場監管評估。同時,監管機構應堅持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綜合分析收集的各類信息,結合風險監測指標預警情況,對保險公司的潛在風險進行有效識別,並確定特定業務領域、經營環節以及整體風險的非現場監管評估結果。

將對產品審批構成影響

《暫行辦法》明確,監管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管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基本情況、評估期內業務發展情況及重大事項;本次非現場監管評估發現的主要問題、風險和評估結果以及變化趨勢;關於監管措施和監管意見的建議;非現場監管人員認爲應當提示或討論的問題和事項;針對上次非現場監管評估發現的問題和風險,公司貫徹落實監管要求、實施整改和處置風險的情況。

《暫行辦法》還提出,監管機構應在單體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的基礎上,關注宏觀經濟和金融體系對保險行業的影響,保險行業內部同質風險的產生和傳遞。

監管部門如何運用評估結果顯然更加受到業內關注。《暫行辦法》提出,監管機構在開展市場準入、產品審批等行政審批工作時,應將非現場監管評估結果作爲重要考慮因素。

談及非現場監管與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的關係,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非現場監管服務於機構監管,強調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是覆蓋保險公司經營全流程和全環節的全面監管。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是償二代的組成部分,服務於償付能力監管,基本採用量化評價。償付能力監管本質上是資本監管,監管重點是資本充足性。總的來看,兩者各有側重,互爲補充。”

機構監管部門主導的非現場監管也將與現場檢查等其他監管手段形成監管合力。例如,《暫行辦法》第九條強調非現場監管應當與行政審批、現場檢查等監管手段形成有效銜接,與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資金運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重點監管領域實現合作互補。《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還明確,監管機構根據非現場監管評估結果提出立項建議,並在項目立項後向現場檢查部門提供非現場監管的相關數據資料,及時跟蹤檢查進展和結果。

《暫行辦法》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據悉,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切實提升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的工作效能,全面識別、監測和評估保險公司的風險狀況。同時,銀保監會正在抓緊研究制定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測和非現場監管評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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